时间:2023-01-17 18:51:4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2执123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窦思虎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华光村塘坎组
身份证号:3401231967****0337
立案时间:2021-02-01
执行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窦思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立刚劳务费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赵立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二、驳回原告赵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窦思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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