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6:32:2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打开电脑就看到一条热搜,具体如题,当时心里就想估计是没有认定上工伤。点开这条热搜一看,果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突发疾病,经抢救在48小时内未死亡,没有认定工伤。
通常,我看到这里也就结束了,但百度不知何时有了热搜弹幕的功能,我看到了滚动的弹幕。
一时竟不知自己心里是什么想法。
随即我仔细想了想,单就这个事情而言,我没必要再做多余的什么法律分析,网络上已经有很多的人分析过了,一搜一大把。
这里分享下我看到这件事情的想法。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涉及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及其合理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因工负伤”,热搜上的事情显然不符合。虽然在工作场所,但是否是工作时间不确定,根据诊疗结果显然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其次,热搜适用的显然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条其实是“工伤”的外延,将工伤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扩展,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抢险救灾公益活动中受伤的、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种情形。
该条的规定,本身已经是对“工伤”的一种扩大解释,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为了避免无限制地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第(一)项有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
最后,我个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已经是对“工伤”认定的一种突破,不应当二次对该条款的理解进行扩大解释,因此不符合情形就不能“视同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实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抑或更长的时间,都会有人不满意,因为该条款的限制是“死亡”,只要有死亡就不会为人所轻易接受。但是反过来想想,突发疾病之所以突发,就有其不可避免性,如果当时正好在家呢?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