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7:06:02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单独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诉讼,有很多当事人存在着一个误解,那就是原告只能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其它法院没有管辖权。甚至有一些地方法院负责立案的法官也会犯这种错误,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往返于各个法院之间,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如昨天本离婚律师所接待的这位当事人便遭遇了此事。
这位身在北京的女士与前夫在二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虽然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是由于是期房,截至离婚诉讼时尚未交房并办理房产证,故法官决定暂时不予处理。现在双方早已离婚,而且也拿到了房产证。然而,双方却为了房屋的折价补偿问题发生分歧,需要由法院裁判予以解决。为此,这位女士准备好包括起诉书在内的全套诉讼文件,向房产所在地的北京某法院发起诉讼。然而,在立案庭得到的答复是:男方的户籍地在山东,且在那里长期居住,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向山东当地的法院发起诉讼。
法院的上述答复让这位女士大惑不解——分明房屋就在北京,怎么能让自己跑到山东去打官司解决房产问题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法院所给出的管辖意见是正确的。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这位女士准备发起的诉讼却是由于婚姻关系纠纷所引发。婚姻家庭纠纷通常是复合型的民事纠纷,其不仅会涉及到婚姻关系,同时也包括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而后两个问题均是以婚姻关系纠纷为前提的。既然如此,因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所引发的诉讼当然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不动产纠纷,而应该被纳入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来解决。
既然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就应该按照有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因男方目前在户籍地居住,故这位女士就应该向该地的法院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