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8:00:21来源:法律常识
孙先生系洛阳市某村农民,因道路扩宽项目建设,孙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应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但因征收方给予的补偿过低,无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加之,未见到合法的征收文件,在和政府多次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决定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孙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关于道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孙先生邮寄了上述公开材料,但是邮寄方式选择的是到付,为此孙先生支付了12元快递费。孙先生不服,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究竟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由此可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如下: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另需说明的是,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的相关内容,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如遇到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务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