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23:12: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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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于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的吴先生等十几人在该市中心街道均各有一处临街门面房,地段较好,生意兴隆,也是每户家庭的重要财产来源。
2020年8月,市政府发布了征收房屋决定公告,开始启动征收程序。因征收部门未对门面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且房屋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大家都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打算一起找律师寻求帮助,争取合理补偿。
但是在20年年底,吴先生等人的房屋却逐步被断水、断暖、堵路,在零下四十几度的天气遭遇断暖,简直让大家无法生活,叫苦不迭。
接手本案并通过分析后,律师发现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街道办事处在10月份曾向能源公司作出了《关于已签协议的商户停电、停水、停暖的函》,同时我们也向能源公司了解到,拆迁区域内主供暖、主供水管线是一体的,切断主管线将直接导致全区域停水、停暖。
据此,律师判断本案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行为,断水、断暖、断路行为发生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在征收拆迁中,停水、停暖等行为往往属于拆迁工作的一部分,是与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这一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街道办恢复供水、供暖及道路通畅。
同时为防止被告狡辩,还需要将能源公司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中,以便在庭审中还原案件事实。两位代理律师立刻拟定起诉状,并指导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立案工作。
受疫情影响,案件中止审理了一段时间,在中止期间内,律师指导委托人还需要继续依法向市政热线或者主管部门拨打电话如实反映情况,要求恢复供水供暖,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经过努力,最终街道办组织人员在开庭之前对供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先保障了大家的用水需求,对断暖、断路继续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面对原告方提供的完整证据链,尤其是对停水、停电、停暖通知函这份关键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是因为已签约户搬迁时自行拆除了水管、暖气,造成管线破裂,大量跑水,故通知能源公司对拆迁区域内的已签约户进行断水、断暖、断电,并未要求对委托人等未签约户进行断水、断暖;对于道路围挡一事是认可的,但辩称是对拆迁区域内的已拆除的危险建筑进行围挡,目的是为了文明城市的需要和保障行人安全,因此本案争议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对此,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通过庭前对第三人能源公司的沟通,可以证明拆迁区域内供水及供暖仅有一条主管道,无法做到单独关闭已签约户的管道,在被告已经知晓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令第三人关闭水暖主管道,直接导致原告水、暖一并中断,足以证明其是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实施了案涉行为,第三人供暖公司仅是配合街道办完成征拆工作,应由街道办负责。此外,被告不仅在已拆除的房屋处设置了围挡隔断,同时也将原告未拆除的房屋也一并围挡进去了,严重影响原告使用房屋。
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关系,不能为了公共利益而给当事人的私权造成过度的损害,即便是为了保障征迁工作进行或者是文明城市的需要,采取对被征收人权益侵害最小的行政方式,在原告的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解决之前,不能围挡房屋,影响原告合法使用房屋。
最终法院经实地勘察和审理后认为,原告房屋与已签订协议商户房屋的供水、供暖设施具有不可分割性,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第三人的停水、停暖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影响,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对涉案地块停止水、热供应是被告实施拆迁工作的一部分,第三人行为系受被告指示安排,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虽然被告称停水、电、暖是出于用水、用电、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其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被告停水、停暖、堵路的行为违法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原告的正常供水、取暖和道路通行。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加快征迁进程,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燃气、阻断道路通行的方式变相实现居民搬迁的情况,实践中十分多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在您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遭遇了停水、停电、停暖、停燃气、阻断道路等影响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时,要第一时间联系能源公司核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指示行为,如遇到行政机关不当停水、停电、停暖、停燃气、阻断道路通行时,及时起诉,以便早日恢复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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