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2:28:47来源:法律常识
在法律里,不止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也同样触犯刑法,面对严重的刑事处罚。但对于购买赃物的行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量刑。
近日,京声律所就承办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我们的委托人卓某为了贪小便宜,一时糊涂,屡次购买盗窃来的机动车,累计的犯罪数额两千元左右。卓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京声律所为其辩护,随后在袁润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不被逮捕,予以释放”的最好结果。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享本次案件的办案过程。
【案情回顾】
卓某(女)于2017年9月5日来到北京打工,主要工作是担任保姆,帮雇主照顾小孩。2019年3月开始,卓某曾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大厦附近,购买过一辆电动车,花费800元。随后两年时间内,卓某陆续又在同一地点,购买了几次电动车,分别是450元的电动车一辆,160元的两辆破单车,500元的一辆摩托车。
2021年5月,卓某再一次来到该大厦附近,这时走过来一个人推着电动车过来,卓某以800元买下,但就在交易即将完成时,“卖车人”亮出了身份,原来这是一名伪装成“盗贼”的便衣警察。
警察当场将卓某抓获,经审讯,加上本次非法交易,卓某两年来累计从不法分子处购入非法车辆6台,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共是2710元(800+450元+160元+500元+800元)。
随后,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分局以卓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并对卓某予以刑事拘留,后因案情复杂延续至30天。
【律师办案】
卓某的家属得知她被捕后,委托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帮忙辩护。袁律师通过会见卓某,了解案情经过,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关于卓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袁律师提出的意见如下:
第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的内容是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被告人通过上述的行为改变赃物的外部特征或者性质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辨别赃物的性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
第二,关于此罪司法实践的量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第三,本案显然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该认定为犯罪。退一步讲,就算卓某构成本罪,根据其犯罪数额,也很大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刑,故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卓某不批准逮捕,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袁律师提出的相关法律意见,同意卓某不被逮捕,并予以释放。
我们复盘本案,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卓某虽然涉嫌多次从盗贼处买卖非法机动车,但涉案金额不高,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袁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逮捕的申请,并且最终得到采纳,委托人无罪释放,可谓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