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1:44:18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的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A公司与张三签订《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A公司聘用张三为技术总监,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张三的年薪为8万元;张三保证两年内A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如违约应支付A公司40万元违约金。2021年7月,A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2021年9月1日,张三出具《事故报告》,陈述愿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2021年9月15日,张三以不适应环境、工资未按月发放为由提出辞职。同日,A公司以张三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技术、品质、设备)期间严重失职,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9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天虹公司尚欠张三工资41200元。
张三2021年9月29日,张三以A公司欠发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以张三未履行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要求张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反申请。2021年10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支付张三工资41200元;(2)驳回A公司的反申请请求。
仲裁庭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原告给单位造成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因劳动者违约即承担40万违约金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A公司要求张三承担12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