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2:59:58来源:法律常识
公诉书显示,2011年吴小晖隐瞒对其个人所有和实控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并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公诉意见称,吴小晖应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财经》记者 俞燕/文 袁满/编辑
据新华社等官方媒体报道,在被带走接受调查八个月之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站在了法庭之上。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发布公告称,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实际骗取652.48亿元,职务侵占100亿保费。
公诉人的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和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对于吴小晖所犯的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显示,2007年和2011年6月,吴小晖分别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30亿元和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192条、第271条第一款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此外,公诉人宣读的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显示,2017年3月,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称,被告人吴小晖应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不过,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以上指控予以部分否认或没有正面回答。
庭审当日,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发布公告称,目前,安邦保险集团在监管部门的接管下,业务运营平稳,现金流充裕,能够履行对所有安邦客户的保单承诺,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8日18点左右,关于吴小晖案的法庭调查宣告结束。
两项罪名: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月28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公告显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5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上海一中院审判长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无异议;第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第三,控辩双方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等。
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的公诉书显示,2011年吴小晖隐瞒对其个人所有和实控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并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公诉书显示,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和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对于吴小晖所犯的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显示,2007年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其实控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的30亿元保费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的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而其产业公司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该笔保费。
2011年6月,吴小晖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其实控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淀于其实控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的70亿元保费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五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入“在建工程”科目。上述五家产业公司未使用其自有资金归还该笔保费。
公诉机关认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192条、第271条第一款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量刑标准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位保险业人士表示,从对吴小晖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其职务侵占罪的手法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费变资本。此前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多次提到,如果保险公司用于增资的资金却不是来自股东的真金白银,而是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途径进行自我注资、虚假增资,那么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可能就会成为保险行业的马奇诺防线,被绕过去,这种做法“严格来说就是犯罪。”
资本之谜
在庭审举证和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安邦财险2004年成立之初,七家初始股东中有六家为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董事和常务副董事长。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9月13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标准基础设施集团、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标基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七家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宁波成立安邦财险,注册资本5亿元。
2006年,安邦财险将总部迁至北京。从2009年开始,安邦开始走上集团化布局之路。2013年11月19日,胡茂元卸任安邦董事长,吴小晖开始走上前台,出任安邦董事长和总经理直至2018年2月。
起诉书显示,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高达98.22%。
公诉人提供的证人作证视频和证言显示,有200多家产业公司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其中38家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
起诉书显示,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公诉人出示的证言和书证等材料显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控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了652.48亿元,截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安邦财险。
吴小晖之妹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还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公诉人表示,出示的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和挂名股东等100多人的书面证言,以及工商查询资料等材料亦与前述证言相互印证。
激辩焦点
对于公诉人的多项指控以及相关证据,吴小晖予以否认或部分否认,亦成为双方辩论的重点。
对于超募保费资金进行集资诈骗,吴小晖表示,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据了解,2008年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销售规模和期限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之后投资型财险几乎退出市场。
保监会官网显示,2010年批准安邦销售“安邦稳赢”和“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总体销售规模不得超过100亿元,销售期限为两年。当年安邦财险便销售了92.54亿元。
2012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收紧该类业务。但安邦保险仍获批销售该类产品,2012年规模为691.55亿元,2013年规模达974.70亿元,同比增长40.96%,而集团合计则高达1603.65亿元。借由投资型财险产品,安邦斩获了巨量保费。直至2017年初,该类业务才最终被保监会全面叫停。
公诉人出示的安邦高管和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多人的证言以及书证等材料显示,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财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出批复规模后,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要求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回应称,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吴小晖的辩护人则称,相关证据仅证明安邦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公诉人出示的证言和书证等材料显示,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超募资金两次增资,披露虚假财务数据,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
吴小晖对此予以否认。吴小晖的辩护人称,吴小晖的行为仅违反监管规定,未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再增资安邦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吴小晖回应称,项目投资、注册资金和股权交易皆是真实、合法的。其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仅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属于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言和书证等材料印证的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将保费转移至产业公司的情况,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皆不属实,其未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吴小晖的辩护人则称,将保险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其职务侵占30亿元保费的证据,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对于其侵占的70亿元保费,则称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其辩护人称,30亿元和70亿元保费款项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了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但否认其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和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仅表示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
吴小晖的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公诉人针对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回应称,吴小晖担任安邦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来印证,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其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证扰,即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和查封财产情况以及保监会接管公告等证据,吴小晖表示没有意见。其辩护人则表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安邦存在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吴小晖的辩护人在其后用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言和证据来说明,安邦保险集团和安邦财险具有偿付能力,吴小晖对此表示同意。
法庭根据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通知了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人提供的大量原始财务资料,采用对资金层层追溯的穿透法等鉴定,得出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的增资来源于保费,30亿元、70亿元和652亿元均未返还安邦财险,安邦财险账目中的“在建工程”为虚假等结论。
对此,吴小晖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其辩护人还提出,安邦划转至产业公司的资金及回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据此不能认定其个人占有涉案资金。
吴小晖的辩护人则认为,安邦的财务报告是否虚假未进行专门鉴定,只是源于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陈述,其权威性存疑。
针对保监会和银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出庭表示,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法》、《会计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原保监会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亦出庭表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资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证。
直至28日18点左右,关于吴小晖案的法庭调查宣告结束。
去年以来,随着金融业监管整顿大幕拉开。2017年6月13日,《财经》记者曾独家报道,6月9日,吴小晖被有关部门带走。吴小晖被带走次日,保监会相关人士赴安邦集团开会,宣布了吴小晖被带走的消息。
2018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同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保监会已依法责令安邦保险调整吴小晖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保监会公告称,鉴于安邦保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保险的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即日起对安邦保险实施接管一年(截至2019年2月22日)。
根据2月23日的保监会公告,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成的安邦保险接管工作组组长为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副组长为太平洋人寿董事长徐敬惠、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罗胜和中华联合人寿董事符飞,成员则有27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目前安邦保险集团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何肖锋。根据接管公告,接管工作组组长在接管期间行使安邦法定代表人职责。
3月13日有报道称,来自银、保监会系统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风险监测组”,已进驻安邦旗下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履行参与该行重大决策等工作职责。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吴小晖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