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6:27:4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潘某明(潘某武之胞弟)因在重庆市某区家门口公路上放水一事,与邻居林某川(林某学之子)发生抓扯,后二人被劝开。林某川电话告知其父亲林某学,林某学赶至现场,误认为公路上放水一事系潘某武指使,便与在公路上行走的潘某武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撕打,后二人被旁人劝开。随后,林某学又到潘某武家的地坝处继续与期争执,在此过程中潘某武持菜刀将林某学的左侧面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期间,林某学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潘某武的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立案,对潘某武治安拘留10日。
蜀合所律师受潘某武的委托代理该案后,提出与林某学达成和解谅解的意见和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随后,公安机关多次主持调解,潘某武同意赔偿林某学6万元,但林某学坚持要求赔偿20万元,最终调解未能成功,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法院判决】
一、潘某武犯故意伤害罪
刑事部分:因坦白认罪、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据此从轻处罚,2017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事部分:林某学先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决各类赔偿约20万元。刑事审理过程中,潘某武自愿按法律规定赔偿林某学的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后法庭要求潘某武承担90%,即17473.49元,潘某武按法庭要求将赔偿款付至法院账户。随即,林某学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款一直存放于法院账户。待林某学被诉故意伤害案一审结束之后,林某学另行起诉潘某武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102678元。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参照林某学的赔偿比例计算,潘某武赔偿林某学约1.4万元。
二、林某学犯故意伤害罪:
刑事部分:2018年1月9日,某区法院判决林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林某学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部分:法院判决林某学赔偿潘某武所遭受经济损失的70%,即7458.33元。
【结案结果】
两案全部结案之后,潘某武和林某学共同向法院申请了划款,扣除林某学应赔偿给潘某武的7458.33元,林某学实际得到赔偿款约6500元,潘某武先前缴存在法院的案款17473.49元,退还给潘某武11000余元。二人为此共进行了4场诉讼,林某学共换了4名律师代理案件,两人均支出了一定数额的律师费。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总在不经意中发生;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治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也较为常见,其中,因相互攻击以至于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本系邻里关系,因公路排水影响相邻权这一小事发生口角进而演化为肢体冲突、身体损伤的结局,并且双方均受到刑事处罚、经济损失,2年多时间的官司打下来,费时劳心耗财,实是不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社会关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处理得好,就可以避免矛盾纠纷以及其他不良后果,这也理应是我们最佳的选择。读者朋友今后若遇到类似纠纷情形,不妨先冷静下来,回想、思考一下本案所带给我们的提示和警醒,以免事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