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2:53:19来源:法律常识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长沙(身份证号码:3505811987****2737)、曾倩兰(身份证号码:3505821987****0522)、林绍东(身份证号码:3590021960****2512)、林前同(身份证号码:3590021970****2515):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沙、曾倩兰、林绍东、林前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林长沙、曾倩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至按月利率1.45%计算的利息约为80.04万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日利息约为472267元);2、被告林长沙、曾倩兰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3、被告林绍东、林前同对被告林长沙、曾倩兰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9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 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