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3:08:16来源:法律常识
拥有汽车的车主想必都会购买保险,避免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车祸,从而能让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赔偿以填补车祸后造成的损失。可长沙有一名男子的汽车购买保险后出车祸,谁料保险公司却执意不肯赔偿,甚至将汽车车主、肇事司机和受伤者纷纷告上法庭,只为逃避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黄某驾驶涉案车辆至某村垃圾分炼中心前时,遇万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处,因黄某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且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两车相撞,相撞后,三轮摩托车又与中间隔离带的绿化树以及交通标牌相撞,造成万某受伤、车辆、绿化树及交通标牌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万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万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尹某系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黄某驾驶车辆时持有 C1驾驶证,其系尹某的雇员。尹某以通过手机操作进行电子投保方式,为涉案车辆在某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三责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10000元费用,其余费用拒绝支付,并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将万某、黄某、尹某告上法庭。黄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寻求帮助。
案件要点
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的涉案车辆除留有驾驶座与副驾驶座座位外,其车厢内其他座椅已全部拆除,故某保险公司对该车改装货车后车辆是否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其危险程度是否增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一是涉案车擅自进行货运改装、改变公安机关已登记的结构和构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是被保险机动车涉案车辆进行货运改装后,用途从载客变成载货,改变了使用性质,装载量和车辆重心均发生变化,导致该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不想承担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遂提出上诉。
办理思路
我方律师认为此案有两个争议事实,其一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为证明涉案车辆存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第二十五条的免责情形,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评估意见书》,但事故发生时,依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黄某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可知,交警大队并未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违法装载有货物或因车辆改装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且某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与涉案车辆当时的危险程度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本案事故给万某所造成的损失不适用三责险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就万某的损失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万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部分损失的具体数额,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2680.06元。
根据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万某赔偿款219759.06元。
律师提醒
驾驶车辆出交通事故后,会有多种复杂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所以车主们应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及时报警,留下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