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6:43:28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A作为被告单位安徽某公司的股东、财务负责人,为了让被告单位少交税款,在没有和对方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假资金走账和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6963924.67元,价税合计总和为31520079元,抵扣税款合计4556154.33元。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A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2021年3月,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该虚开案件被告人A的辩护人。通税律师团队仔细分析案情,梳理收集证据,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通税律师的意见,在公诉书中认定无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226060.97元,抵扣税款1151169.75元。成功使原本“数额巨大量刑十年以上”降至“数额较大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院审理时亦认可该意见。2021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通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