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7:07:5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处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使原本无法全额清偿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
还给被执行人留有余款。
过程
2011年10月,被执行人陈某因购自卸车向某信用社借款30万元,并以其与丈夫江某共有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物登记,申请人阜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其偿还借款本息365222元。
2014年4月,久催未果的阜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颍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阜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借款365222元及利息。但随后陈某夫妇并未履行,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江某已因病去世,陈某履行能力有限,查封房产按照评估价挂网拍卖后,也不一定能全额清偿债务。但查封房产坐落位置已被纳入拆迁区域。于是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多次沟通,最终申请人同意延长处置期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结果
执行法官的辛苦并没有白费,所封房屋很快被拆迁,补偿款除去扣划57万元全额清偿了执行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外,还给被执行人留有余款几十万元及还原房产一套,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综合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阜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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