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0:58:11来源:法律常识
“我和那个遇害的洗头房小姐根本没有发生冲突,她不是我杀的,我当然不知道作案的刀子去了哪里......在监狱呆了将近22年,出狱后,我第一件事情就是找律师申诉。”
2021年12月31日早上7时30分许,刚刚上完夜班的河南柘城人阿海告诉华商报记者,今年5月,河南省高院驳回他的申诉后,他和律师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目前正在等回复。“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早日抓获真凶,还我清白。”
汪继华是阿海的委托律师,之前做过多年检察官工作,也是赵作海案前期的主诉检察官。2021年12月31日,汪继华告诉华商报记者,经过详细阅卷,他发现“阿海杀人案”疑点很多,“很可能是第二个赵作海案。”
“我是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1966年7月出生,农民,案发前在郑州做室内装饰工作,家里有妻子和两个女儿。”
阿海回忆,1997年7月5日晚上,他和几个老乡喝了点酒后,几个人先是在公园里转了几圈,后来老乡有事先走,他就骑着自行车准备回租住地休息。经过汽车站附近时,他看到有一个洗头房灯亮着,就进入洗头房洗头。
“我正洗头期间,老板临时给我换了一个服务员(小梅)。”阿海回忆,小梅对他说,洗头25元,特殊服务另外收费。在小梅的诱导下,他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完事后,我拿出100元给小梅,小梅不同意,向我要150元,两个人就吵了起来。争吵期间,小梅的姐姐小丽过来劝我们不要再吵。”
在小丽的劝说下,阿海来到洗头房大厅,向老板诉说了此事,并谎称小梅掏走了他100元钱。老板劝阿海不要为此事争吵,并让阿海先走。阿海欲离开时,小梅不同意,说阿海没给钱,双方又发生争执。此后,在老板的劝说下,小梅被人骑摩托车接走,小丽、阿海也先后离开洗头房回自各家。
阿海介绍,从洗头房出来后,他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给别人装饰房子时,我还给老乡说了前一天晚上和洗头房小姐发生争吵的事,老乡笑我是不是占了人家便宜,我说没有,此后我们连续干了几天的活。”
1997年7月9日下午,郑州当地警方找到阿海,让他到公安局去一趟。“在公安局,民警问我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吗?我说不知道。此后,民警让一个女的来到我跟前,问我认识不认识,我说不认识。民警让我再想想,我仍然回答不认识。民警又问那个女的,认识不认识我,女的说认识,还说我腰上有一颗痣。这时,我才想起,这个女的就是小梅。”
直到这时,阿海才知道,1997年7月5日晚,他和小梅发生争执后,小梅的姐姐小丽在回家的路上被人持刀杀害,他成了最大的嫌疑人。
1997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阿海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7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阿海在郑州市某洗头城洗头时因小费问题与洗头小姐小梅发生矛盾,另一小姐小丽出面调解时与阿海发生矛盾并多次争吵。阿海怀恨在心,回其住处拿刀一把伺机报复。当晚1时许,阿海在小丽回家的路上截住小丽,向小丽身上连捅十余刀致小丽死亡。作案后,阿海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阿海否认检方指控,称其没有杀人,小丽的死不是他造成的。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阿海杀害小丽的的证据不足,应无罪释放。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阿海在郑州市某洗头城付给小梅100元钱小费,要求特殊服务,没有达到,即要小梅退款发生纠纷。小梅的姐姐小丽上前帮小梅说阿海,阿海恼怒回住处拿尖刀一把藏在身上,返回店内再次与小丽、小梅姐妹争吵。争吵中,小梅被他人用摩托车带走,小丽也步行往住处走。阿海骑车追上小丽,持刀向小丽连扎十余刀后逃离现场。小丽因被刺破心脏、左肾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多名证人证明,有被告人阿海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且公安机关抓获阿海时,在其所穿上衣上检出B型人血,与被害人小丽的血型一致。该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郑州中院认为,阿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论罪该杀,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且有一定的前因,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1998年7月24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阿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阿海以“没有杀人”等理由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2000年1月19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28日,服刑21年7个多月后,阿海刑满释放。
“获释当晚,我在郑州妹夫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即返回商丘,找到汪继华律师为我申诉。”阿海说,从头到尾,小丽一直在劝架,他根本就没有和小丽发生过争执,也不可能因此杀害小丽。
“警方说案发4天后在我上衣上提取到了小丽的血液,我衣服上不可能有血液,我也不知道血液是从哪里提取的。如果是我作案,衣服上有血迹,我不可能在夏天连穿几天上衣不清洗。退一万步讲,就是衣服上有血迹,B型血的人多了,警方凭此就能断定这是小丽的血液吗?”
谈到侦查期间供述为何反反复复时,阿海坦言,当时遭到了刑讯逼供,“至今身上还有伤痕”。阿海称,案件侦办期间,民警多次问他作案的刀子在哪里,“因为我没作案,当然交待不出刀子的下落。”阿海说,无奈之下,他只有胡编乱造,一会说刀子在他妹妹租住的民警家里,一会又说刀子被他用石头砸、用火车轧,最后找不到了......从始至终,警方也没提取到作案刀具。
阿海清楚记得,1997年7月的一天,他实在忍受不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趁清洗血迹之际,突然冲向窗口,准备跳楼自杀。“一只脚都站在窗口上了,如果不是办案人员阻拦及时,我早就离开这个世界了。”
二审宣判后为何没有申诉?阿海解释,一是当时自己的身体状况很不好,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活下去,没有精力再申诉,二是管教干部对他说,申诉不能减刑,不如好好服刑,等出去再申诉。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没有申诉。
在汪继华律师的帮助下,2019年3月,阿海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予排除”为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申请。2021年5月14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你杀人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在案证明;卷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且你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依据,驳回了阿海的申诉。
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继华是阿海委托的申诉律师。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汪继华曾担任检察官十多年,是赵作海案初期的主诉检察官。“主办赵作海案初期,因证据不足,我始终坚持原则,两次将案件发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就是我事后没有被追究责任的主要原因。”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汪继华说,2019年3月1日上午,阿海出狱第二天,家也顾不上回就找到他让申诉,让他感到此案绝不简单。
“与阿海交流期间,我全程录音录像,从各个方面判断,我感觉他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汪继华说,全面阅卷后,他更有理由相信,阿海是被冤枉的。
在汪继华看来,“阿海故意杀人案”主要有以几个疑点,不能证明阿海就是凶手:
一是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阿海实施了杀人行为。
汪继华称,原生效裁判认定的证据中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阿海对被害人小丽实施了杀害行为。阿海被抓时,侦查人员只是让洗头店小姐辨认阿海是不是案发四天前曾与小梅、小丽发生争吵的人,并非指认其为杀人凶手。本案证人均是证明当晚小梅、小丽与阿海发生纠纷,不能证明阿海实施了杀人行为。
二是本案缺少重要物证——杀人凶器。
汪继华指出,到目前为止,本案的作案刀具来源和去向并未查清。案件侦查期间,阿海编造了多个凶器去向的说法,这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如果案件确系阿海所为,为什么其在供述了全部杀人过程的情况下,却要隐瞒凶器的去向这一细节问题?”
三是本案没有DNA吻合鉴定,从阿海上衣上提取的血迹不能证明就是小丽所留。
汪继华介绍,人类就四种血型,血型一致不能证明阿海身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小丽所留。1997年DNA鉴定已经广泛用于刑事侦查中,对这样一个重大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未作DNA吻合鉴定,仅凭相同血型即认定阿海上衣血迹为被害人的血迹,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办案机关到河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调取本案是否存在DNA鉴定。他认为,小丽被杀,不排除有其他人抢劫杀人的可能。
四是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阿海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汪继华指出,1997年7月14日下午16时,阿海在办案机关曾经有过跳楼行为,现在身上仍有部分刑讯逼供的伤痕。
五是原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一是没有为阿海指定辩护人, 二是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且组成人员为双数,程序违法。
“如果阿海真的是杀人凶手,他在监狱里22年是罪有应得,没什么值得可怜的。倘若不是,这22年的冤狱所带来的物是人非,恐怕这世间也没有几个人能够感同身受!”汪继华说,在河南省高院驳回阿海的申诉后,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目前正等消息。他希望该案的重审程序能早日启动,彻底查清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案发后,我妻子带着两个女儿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出狱后,我一边在上海打工,一边继续申诉。”阿海同样希望他的案件能早日启动再审程序,让真相早日水落石出,还他清白和公道。“案件一天不查清,我申诉的脚步就不会停止。”阿海坚定地说道。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除汪继华外,均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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