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7:41:3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森林
2020年,我律师事务所在江苏苏南地区某市代理了一起因招商引资后企业与当地管委会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最终,经过多方的努力,我所律师成功促成谈判,妥善解决了矛盾。
根据《XXX企业拆迁与补偿办法》,被告XXX管委会作为甲方与W公司作为乙方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向乙方支付下列补偿费:被拆迁房屋补偿(包括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xx万元;机械设备补偿(包括可移动和不可移动)xx万元;合计补偿人民币200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停产停业补助、拆迁奖励等共计人民币2500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我所律师的办案理念是:“打官司”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最大效率的解决问题才是我们的目标。我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后,真诚的希望通过“以诉促谈”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并且,当地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也希望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在多方努力下,XXX管委会愿意与我方当事人进行谈判。
经过多轮的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XXX管委会同意履行与原告W公司之前签订的《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XXX管委会一次性支付原告W公司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W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产生的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