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0:37:49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律师享有会见、阅卷、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意见还规定,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
公职律师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受律协指导和行业自律,所以,各省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都规定,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缴纳律师协会会员费。
对会员费由谁承担,各省答案不一。
有的省,规定缴纳会员费是公职律师的义务,由公职律师承担。这是多数省的模式。
有的省,比如浙江、新疆,规定单位应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2个省,则明确提出,由单位负担律协会员费。
一个是江苏,一个是黑龙江。
2017年,江苏省司法厅公布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明确提出相关单位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2017年,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了《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提出公职律师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公职律师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在没有其他待遇的前提下,由单位负担律师协会会费,对于激发公职律师积极性,促进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百益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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