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9:59:04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地区的老百姓在拆迁过程中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房屋被强拆,其实99%都是属于违法强拆,往往都是补偿家价格没有协商一致,同时还没有强拆审批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其实也是一种违法的变相逼签行为,那真的来一群人把你从屋里拖出去,就实施强拆工作你怎么办呢?去法院维权诉讼告谁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我们一下接着往下看。
案件情况:
山西太原市滑先生有一处合法房屋,当地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在补偿价格过低,不足以维持现有生活水平,并且补偿价格和周边商品房差距过大,沟通未果后却等来某地组织的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时滑先生报警录像录音等能想到的方法都做了,但并没能阻止房屋被拆除的损失,于是诉讼维权到当地法院,一审二审结果都是以滑先生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驳回诉讼,这样一来滑先生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太原市某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拆除的,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迎泽区政府是否系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
滑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强拆现场的视频录像及报警录音等证据证明某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某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强拆,一、二审法院并未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强拆房屋的实施主体,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二审法院未结合滑先生提供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以及松庄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某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涉案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滑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提醒:
在涉及城中村项目改造拆迁过程中,对于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认定要结合项目资金来源、改造后土地归属、以及涉案被告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既不能不采纳当事人的有效证据,也不能单方认定行政主体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