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21:49:08来源:法律常识
杨晨霖 律师
最近有当事人委托我们办理一起,涉及婚姻家庭,第三者权益以及庶出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与自己的老公结婚十多年了,孩子也是十多岁了,当事人的老公做建筑工程,也是小有成就,在别人看来,一家也过得和和睦睦,幸福美满了。
四年前,可能当事人的老公觉得生活太过平静了,同时建筑行业老板的行业习惯,都是有钱了就有第三者的需求。当事人老公找了一个十八九岁的美女,这位美女也是用情至深,据他人讲,和当事人的老公说是爱的死去活来的。
当事人的老公给美女买了一套房子,买了一辆车,还开了一家茶馆,美女也会打理,茶馆经营的很好,自己的小日子也过的很滋润。一起生活久了,美女也怀孕了,去医院检查还是双胞胎,而且是龙凤胎。
当事人的老公也是喜上眉梢,好事连连,工程也是顺风顺水。美女怀孕了,可能心态发生变化了,就像由庶变嫡,想转正,要求当事人和自己的原配离婚,当事人不干,想两个家庭,美女就不干了,就找当事人谈判,当事人当然是不同意离婚了,对于自己老公和美女的事情也不是很计较。
美女看协商不成,就采取了激烈的手段,抱着石头去砸当事人的门,逼当事人离婚。谁知抱石头砸当事人门的时候,用力过猛,导致流产。
孩子流产了,当事人也咽不下这口气,就想委托我们律师把自己老公送给美女的房子,车子,以及茶楼的投资都收回来。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婚姻关系期间,对小三的赠与是否无效,可以要求返还?
2、嫡出子女和庶出子女,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有什么区别?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婚姻关系期间,对小三的赠与是否无效,可以要求返还?
首先确定无效,还要看一下,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或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一方赠与第三者是自己的财产,就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若不是个人婚前财产或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在本案中当事人和老公是结发夫妻,结婚前当事人的老公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财产,双方之间也没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共同共有,当事人的老公单方面赠与共有财产是无效的,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其行为也当然无效。既然无效,当事人当然可以要求返还。
第二个问题,嫡出子女和庶出子女,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有什么区别?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从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嫡出和庶出即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享有受父母的抚养权利,享有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权利,享有遗嘱继承的权利。从这些角度来说,嫡出和庶出是没有区别的。
在本案中,这位美女其实是自己引来的麻烦,人家原配都已经容忍了你们之间的事情,从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角度,就不应该制造矛盾,意图转正。这样一闹,引来原配当事人的维权,人家当然可以依据共同共有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确认赠与的无效了,到手的财产被追回,得不偿失啊。
本来已经有孩子了,可以通过孩子躲过被追回财产的风险,现在还在也掉了,防火墙也没有了,到手的要被追回,确实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