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代理案件有什么风险,第四方支付最新量刑案例

时间:2023-01-21 23:07:07来源:法律常识

第四方支付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集成了各种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其他服务商接口,聚合了多个第三方支付及多种支付渠道的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综合解决方案,没有支付许可牌照的限制。

作为支付服务集成商,第四支付具有无可比拟的灵活性,便捷性和支付服务互补性。但在有利于支付行业的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为违法犯罪提供线上支付结算服务的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整理非法第四方支付可能涉及的常见罪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参考案例:

(一)(2021)湘01刑终128号刑事判决

自2019年8月份开始,蒋谋在长沙市天心区阳光苑4栋501房内利用“真功夫”支付平台为赌博、博彩网站提供第四方支付服务,并按照上述网站会员充值赌资金额的万分之五至千分之四不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具体违法业务流程为:蒋某等人从QQ群等渠道联系好赌博网站及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先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收取的赌资转账至三人提前准备的银行卡内,再由蒋某等人按比例扣取手续费后,将剩余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提供的指定账户上,网站在收到转账之后即充值相应金额的积分至会员账户,会员即可进行赌博。经法院查明,蒋某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6日间通过上述方式为赌博、博彩网站的提供资金流通、结算服务的金额达5千余万元。

(二)(2021)黑09刑终6号刑事判决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郑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组建迅付、捷达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仁信支付”等平台提供赌资结算通道,从中收取0.7%的费用获利。郑某某负责平台运营系统开发及获取上游结算通道,李某某等人负责对接仁信支付。经司法会计鉴定,迅付、捷达第四方平台结算赌资进款金额为人民币76亿余元。

两案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非法经营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非法经营罪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第四方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结算、协议签订、资质审核等核心业务。2017年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具体情形。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符合具体情形和定罪金额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

(一)(2019)闽021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

2015年下半年,厦门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与赵某某经过共谋,共同开发具有支持无卡支付的POS机功能的聚合移动支付收款软件云某APP,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犯罪活动。截至至2018年1月间,周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公司为主体,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云某APP为主体的云某平台投入运营,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收单业务。周某某通过对接上游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为云某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通道。同时,被告人周师荣等人以“金融创新”为幌子,违反收单规定,将个人注册会员虚拟为小微商户,通过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用卡套现等虚假交易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会员升级分润等。其经营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代理商提供客户审核、售后客服、资金结算、升级更新、系统维护、服务器架设等技术支持。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注册商户500多万个,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余亿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二)(2020)浙01刑终406号刑事判决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以杭州点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平安银行H5通道、微信等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结算系统,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在支付宝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再将支付接口散接至上述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人民币46.69亿余元。

两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出发,明确规定第四方支付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2017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基于第四方支付的行业特点,大量包含隐私信息、个人信息、金融信息在内的优质数据经过或沉淀于第四方支付运营商。当非法第四方支付运营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时,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考案例:(2020)桂02刑终285号

2018年6月1日起,施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搭建、经营“某某某”网络平台,客户只要在该网络平台账号内充值,就能获取他人电话号码和短信验证码。施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万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合作银行及其他平台等支付渠道得以实现大规模的网络洗钱。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参考案例:(2020)黑1202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3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在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地,在“蔡总”、刘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在“XZE”等虚假炒外汇平台(当托)诱导他人向虚假外汇平台入金,使用微信号、QQ号等对他人实施诈骗。2017年8月份,付某某伙同郭某成立易和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使他人对公司进行包装,提交到“银盈通”、“网付通”、“苏宁易付宝”、“开联通”等网络支付公司开通第三方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通道开通后,由郭某某等人将开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架设在聚合支付平台上进行网上资金结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胡某在“XZE”平台被骗充值270余万元后,被骗钱款通过付某某和郭某等人架设的支付通道进行多次流转、分解操作后,最终提现后转交给付某某等人。2017年8月至案发,叶某某共为付某某提现10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3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付某某、郭某等9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帮助予以转移、掩饰,情节严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3人受何人指使共同犯罪诈骗钱财,诈骗的标的物270余万元最终何人受益,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即实施诈骗犯罪的主体、诈骗的赃款去向均未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3人犯诈骗罪主要事实不清,为从犯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王某某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假扮相应角色、为客户开户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付某某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

五、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于牟利等不法目的,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参考案例:2020)粤13刑终185号刑事判决

2019年3月份,陈某某成立启航聚合通付平台工作室,是启航聚合通付平台的其中一个客服网点。该工作室为网络赌博经营者提供第四方代收赌资、充值数据核对、查询服务,并从启航聚合通付平台的利润中获得1%作为报酬。经查,该工作室通过账户名为李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收取赌博投注款共计1478余万元。启航聚合通付平台总利润为110余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某等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结语

从事聚合支付的第四方支付本身并不违法,而其违反了银行业关于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相关规定,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犯罪、非法套现提供服务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第四方支付。且由于网络上下游犯罪产业链中彼此之间的犯意联络存在片面性特点,基于对上游犯罪“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非法第四方支付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上游犯罪共犯等刑事法律风险。

以案释法|第四方支付常涉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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