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0:14:58来源:法律常识
《周易》中说“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这道理在哪个领域都适用,包括婚姻,很多夫妻结婚时许下的诺言有多动听,到离婚分割财产时闹得就有多难看;
如果光指望感情来维系婚姻,那不稳定的因素太多了,最能把夫妻紧紧绑在一起的那个东西叫利益,就跟合伙开公司差不多。
所以,对婚姻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防患于未然”,及早考虑是很有必要的,比如这个婚前财产及婚内共同财产的约定,那是关系到自己生存基础的大事情;
万一闹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首要原则就是约定大于法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官首先看双方是否签订协议,如果对感情不放心,觉得自己未必能守卫,那起码要守卫理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湖南的李女士就是因为太相信自己的丈夫,也太相信青梅竹马的感情,在婚姻中没有及早预防,陷入了一种比较被动的局面。
现年44岁的李女士和丈夫成某是同乡,彼此的父母都认识交好,两人从小就一块玩,感情很好,20年前两人结婚时,成某也和所有新婚的丈夫一样当众许诺说自己一定守护妻子一生一世,把她捧在手心好好保护,把李女士感动得一塌糊涂。
但事实证明这种动人的诺言只能听听,真要实现完全依赖人的自觉。2016年,夫妻俩到长沙做竹夹板生意,为了生意需要租住在一处比较简陋的房子里面。
成某刚搬家那会还病了一场,是李女士细心照顾才好起来,但这场病没让他们夫妻感情变得更好,相反李女士忙于生意的同时,渐渐发现丈夫有些不对头。
他经常避开自己接电话,对自己的态度也越来越不耐烦。李女士疑心丈夫在外面有人,但没有证据,其实李女士应该在一早有疑心的时候就调查清楚的,但她太相信自己和丈夫多年的感情和二十年的婚姻基础,所以即使偶尔疑心,也都被成某的解释糊弄过去。
直到2021年李女士抓住了成某外遇的实锤,这才醒悟过来。
事情的缘由是她发现丈夫一张银行卡有2笔大额转账跟外面的女人有关:一笔是湖南株洲某所学校的学费8500元,另一笔转给成某口中的“生意伙伴”崔莉莉,数额3万,成某对她说崔莉莉开超市,这是他入股的钱。
李女士此前曾经从成某朋友的口中听到过崔莉莉的名字,所以格外留神,她调查后发现成某那笔8500元的转账有很大问题,因为那就是崔莉莉儿子的学费,成某跟崔莉莉什么关系都没有的话,为什么要给人家的儿子交学费?
带着疑心,李女士开始查崔莉莉的住所,果不其然在崔莉莉的住处堵到了丈夫成某,当场抓包。
由于当时只有李女士在,崔莉莉干脆利索地承认了成某和她的婚外情关系,李女士不想失去丈夫和完整的家庭,好言好语请她离开成某,出乎意料的是,崔莉莉这个不占理的却抛出一句理不直气也壮的话:
“只要你跟他离婚,签下协议,我可以给你42万的补偿!”
成某则直接避开了李女士,也不回家了,躲在外面,伤心不已的李女士把这件事告诉了其他亲友,求他们帮自己。
找了许久,李女士终于得知成某与崔莉莉在湖南株洲还有“爱巢”,立即带着亲友赶去,同时还选择了报警,可这次,被当场逮住的成某和崔莉莉却拒不承认他们有关系了。
民警想帮李女士和程某调解一下,但成某的态度是自己已经不愿意和妻子沟通,只想早点跟她离婚,崔莉莉更表示,两人只是朋友,李女士带着人敲门进来时她衣服穿得好好的,只是聊天,不是像李女士以为的那样在搞男女私会,所以他们夫妻俩的矛盾跟自己无关。
而事实上,李女士早已从成某的老乡和一些朋友那里探知,原来崔莉莉与成某早在他们夫妻俩去长沙做生意前就认识了。因此,就冲崔莉莉儿子的年纪和成某给她儿子交学费这事,李女士怀疑崔莉莉的儿子是成某私生子,这更让她受打击。
如果两人真的早已同居有了事实婚姻关系还生下孩子,就涉嫌重婚,重婚是写进《刑法》的罪名,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都属于重婚罪常见的情形,犯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崔莉莉比李女士年轻、漂亮,也有自己的生意,李女士想不通,她明明可以找个更好的男人,为什么一定要跟自己的丈夫纠缠,还放话说就等着他们夫妻离婚。
但这些对她来说都不是重点了,重点是,成某在外养小三的底气很大一部分是李女士自己给的,这些年他们夫妻的财产,大头几乎都在成某的名下。
李女士出于对丈夫和青梅竹马感情的信任,之前从来没想过要和丈夫“明算账”,以至于发现丈夫出轨,猝不及防。不过,虽然出轨不能成为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法定事由,但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起诉离婚,李女士可以搜集证据坐实成某婚内外遇的过错,向法院申请判决成某向自己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笔钱肯定远远比不上两人的婚内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些年李女士忙着挣钱,成某忙着花钱,李女士之前没太注意钱的归属,但经此一遭,她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守卫本该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这也是一种转移财产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又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若是婚内,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尽管李女士内心并不那么想离婚,可成某已经铁了心不愿再和她过了,这时候李女士要做的就是抓住丈夫婚内外遇存在过错这一条,争取让他少分财产。和成某协议不成,就只能让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李女士没有只做家庭主妇,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她在发现丈夫外遇前都没太上心,所以离婚时有一些被动,而这样的案例也充分说明了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早做考虑、事先签订书面协议的必要性,未雨绸缪,胜过事到临头手足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