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7:21:48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11月4日晚,
在南京迈皋桥附近,
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惨剧
震惊了整个南京城。
这起事故中,
上诉人朱小虎
驾驶车辆连撞7车
期间还撞上了
一对正在公交站台等车的母子
造成9岁孩子当场遇难
母亲也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小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支持了受害人家属主张中“物质损失”的部分,包括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6.7万多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共计人民币3047213.6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朱小虎均提出上诉。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朱小虎被判无期徒刑,赔6万7
在2017年6月6日的一审庭审中
公诉人首次出示了案发时的监控
完整还原了整个事发过程:
2016年11月4日晚上9点半左右,朱小虎行驶到南京网板路时,撞击了一辆车后,不顾信号灯,继续行驶到华电北路,又与一辆车发生碰撞,但仍然没有停下,当行驶到华电北路第一个人行横道时,朱小虎的车辆占据第二车道后,行驶到公交站台附近时,与停靠在第三车道右侧的一辆银色轿车左前部发生碰擦,此时公交车正从第二车道准备变到第三车道靠站,朱小虎驾驶的车随后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继续向西行驶,撞上了正在长营村公交站台等车的两名被害人,车辆还在继续前行,撞击停靠在非机动车上的其他车辆,最后撞在行道树上被迫停下。
事发后,朱小虎曾对记者说只喝了两三两酒,而他的酒量有半斤,能有什么事?
不过在一审庭审中,朱小虎却推翻了自己在现场的说辞,声称身体不佳才饮酒开车,而对于事发经过已记不清。
但经过司法鉴定,朱小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朱小虎作为一名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城市主干道酒后驾驶发生第一起事故后没有停车查看,不计后果继续高速闯红灯驾驶,再次撞击其它车辆及行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坚决要求判处朱小虎死刑。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申诉书,但是两天后,检察院给出了答复,认为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并无明显不当,没有重罪轻判,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不再提请抗诉。
之后,受害人家属只能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要求赔偿总计184万多元的损失。而被告方则认为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昨天,江苏省高院审理后,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这就意味着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很多网友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解和不满,认为朱小虎酒驾撞死2人,后果严重,怎么只赔6.7万元,是不是判轻了?今天上午,江苏高院通报“迈皋桥车祸案”,详解该案刑附民部分赔偿判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判决只支持“物质损失”,而双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可不受限。
对此,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也给出了专业的解答:
根据高院的这份判决书,6.7万的赔偿主要是死者的丧葬费以及死者家属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死者家属提出的一百八十多万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没有得到支持。
原因是根据我国的刑诉法的解释155条,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得到赔偿的部分主要包括这样几部分:医疗费、护理费、死者的丧葬费等等。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说这个赔偿只有6.7万。
另外这个案子跟一般交通肇事类的刑事案件还有所不同,因为交通肇事类的刑事案件一般适用的是我国的道交法的76条,根据责任方的责任比例,实际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理赔。而这个案子判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一个直接故意的犯罪,所以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因此这个赔偿额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内容来源:综合南京零距离、南京日报
责编:葛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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