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6:17:51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由于社会的进步,法律观念的深入,现在大部分人都愿意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解决问题,因为打官司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但是,如何打赢民事官司,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问题,许多人却不甚了解。因此,张哥今天就和大家聊聊,打赢民事官司需要注意几个重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打赢民事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1、不愿打官司。不愿意打官司是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的习惯,因为自古以来大家讲的是情理法,法是第三位,有句老话叫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许多人既是屈死也不告状,亏死也不喊冤,因此,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意动用法律武器的,不愿意去法院起诉的。造成这种观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统治造成的。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显然已经过时了。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提倡依法治国,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办事。生活在当今时代,打官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不愿打官司的观念要改变。
2、害怕打官司。
普通人为什么怕打官司?主要原因有六个方面:(1)、怕劳民伤财;(2)、怕打官司太耗时间;(3)、怕打官司赢不了;(4)、怕得罪人。(5)、不懂法,不知如何应对官司;(6)、怕打赢官司执行不了。
其实这些都不是问题。打官司是要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的,但只要官司打赢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打官司是要经过一定程序的,走程序就需要时间,其实打官司你只要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完成规定动作就行了,其余时间该干嘛干嘛,没必要天天侯着;怕赢不了吗?官司该赢自然会赢,只要把握好重要环节,没必要担心。怕得罪人?你越怕得罪他,他就越欺负你,有必要怕吗!不懂法,可以请律师;执行问题在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已经不是问题了。
3、嫌麻烦。是的,打官司是很麻烦。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在当今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二、打赢民事官司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什么?证据就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问题是打官司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法官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注重证据的收集,是打官司核心中的核心问题。
三、打赢民事官司必须重视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2、在打官司准备的阶段,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聘请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话,这些都不需要你操心,你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
四、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民诉法》规定,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注意上述条件中的概念: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条件是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本条规定来看,确定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的适格问题,直接决定原告是否有起诉权,从而确定该“诉”是否成立。“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明确的被告”在起诉状中,不仅被告的名字要准确,住址(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也要准确,不然法院就无法通知到被告参加诉讼;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你诉讼要达到的目的,一定要具体,不能“大概”“约”或者“依法裁判”。
4、“事实和理由”:事实要有证据支持,理由要有法律依据。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6、“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管辖问题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