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9:38:05来源:法律常识
一、鉴定基本程序
1、审查是否胜任委托,检材的充分性。判断委托要求我们是否能够满足,有没有资格和技术条件来完成委托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完整,这些都是我们要审查的内容。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有能力则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我们会将材料再汇集。
2、委托资料是否齐全。如果资料欠缺我们需要委托方继续补充材料, 直到我们需要的材料补充完整。然后就在这些材料当中搜寻对鉴定有价值的信息,因为精神病大多是发作性的,看以前是否有精神病史。
3、查有无家族精神病史。因为精神疾病是有遗传倾向的,研究表明,如果直系亲属当中父母有一方有精神疾病那么子女患病率可以达到 15%, 如果父母双方都有病的话,子女的患病率可以达到 40%。我就见过一个家庭父母两个人是抑郁症,母亲自杀了,儿子也是抑郁症,很明显的家族聚集性。
4、查是否有异常的表现。精神病人的异常表现主要是知、情、义三个方面。一个是认知方面,一个是情感方面,一个是他的意志、行为方面。如果通过书面材料不易分辨,主要就是通过检查对象来判断这一块。律师在审查资料的时候如果是书面上不易辨别,这就需要在跟当事人互动、交谈的过程中来发现有没有异常。这是前期收集资料的阶段。
5、鉴定检查的第一部分,是对家属及其知情人调查。对家属,如果仅调查家属的话资料会太过片面,在刑事案件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全面调查,通过被鉴定人的家属和知情人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的表现和异常情况,有必要的话我们还要到他的居住地、他的单位进行了解情况。6、调查之后,最重要的内容是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主要采用会谈的方式。在会谈当中了解他知、情、意的一些异常的表现。有人质疑精神病鉴定主观性太强,这也是这个学科发展的限制所在。人类对大脑的研究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也是目前学科的现状。但是我们有一些辅助的手段。辅助手段是进行一些心理测验。心理测验都是经过标准化的,经过统计学的分析,使其具有科学性,并且可以进行量化。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例如头部的 CT、磁共振、脑电图。
相关法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 17 号
二、常见问题。
1、委托鉴定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有些情况下会不真实,我们每一个案子如果都进行实地调查,不太现实,因为每年有上百个鉴定,如何去了解情况,去调查家属显得有些片面,那么村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有时碍于各种原因,写的证明不一定真实,甚至造假或者夸大。对此,我们尽量在审查时严格把关。另外还存在资料不完整的问题,刑事案件遇到的比较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把这个资料补充完整。
刘飞亮故意杀人案,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评定刘飞亮在作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其中理由之一是鉴定意见缺乏对刘飞亮父母对其病情的介绍、生活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鉴定人通过被鉴定人的近亲属和知情人了解被鉴定人日常的表现和异常情况,仅依靠公安人员的询(讯)问笔录往往专业性、针对性补强。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精神病鉴定的方法可能是比较单一, 我们现在用的国家标准第一个是《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简称 ICD-10。第二个是《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 CCMD-3》。第三个是司法部发布的行业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伤残程度评定》(F/Z JD0104004—201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6),《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
4、精神病鉴定意见主观性强。我国目前对精神病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仍系经验式判断,缺乏系统、准确、客观、一致性较高的评判工具。” 因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可以胜任,而是由具有丰富的精神病学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加以判断。精神病学又是一门经验学科,客观检测方法有限,缺乏科技高精仪器设备的支撑,加之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及其关系人,总有逃避刑罚制裁的动机,导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过程中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这些因素导致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也使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是目前存在争议比较大的一种证据。
5、只有一人鉴定的现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我们肯定有这类资格的人在其中,但是有些机构可能如只有三个有资质鉴定人,两个鉴定人是“挂证”,如果有鉴定业务, 可能就是单人鉴定了,甚至由助理单独鉴定。如发现一人鉴定情形,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整理人:曾庆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