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地区遗嘱继承律师哪里找诉讼,找继承纠纷律师

时间:2023-01-23 14:48:4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浙江法制报

案情简介:

  长兴的倪老太今年89岁,最近却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发愁。

  倪老太的丈夫很早就去世了,没有亲生子女,有一个继子王某,但长期没有往来。倪老太腿脚有些不便,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人照顾。与侄子倪某、侄媳马某商量后,倪某夫妇表示愿意照顾她。作为回报,倪老太想把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在百年后留给倪某夫妇。

  近日,倪老太和倪某夫妇一起到长兴县公证处,想通过遗赠公证的方式,给遗产继承上个“保险”。公证员王峰了解情况后,认为倪老太的情况更适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王峰表示,遗赠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只需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分别履行扶养义务和遗赠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外,遗赠中,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应该在60天内表示接受,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没有这样的时间限制。因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倪老太的权益。

  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倪老太和侄子侄媳同意了他的建议。拿到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后,倪老太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公证员说法: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类似倪老太这样的老人还有不少,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不失为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好办法。有些老人担心,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果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该怎么办?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被扶养人(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扶养人百年之后,扶养人想要得到遗产,还需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手续。届时,公证处会向村(居)委会及周边村民了解核实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前的照顾情况,如确实履行了相应义务,就能享有相应权利;如未履行,公证处则不出具公证书。

  本案中,倪老太还有一个继子王某。如果倪老太百年后,王某突然出现,表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不承认这份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倪老太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般来说,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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