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8:04:25来源:法律常识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技术合同纠纷专业组 王超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事件背景
2019年1月18日晚,曾主动爆料自己与吴秀波交往7年之久的女星陈某某的父母,以女儿陈某某的微博账号为名,发布了一条公开信。公开信中,陈某某的父母指出,去年中秋节女儿爆料之后,吴秀波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一笔分手费,后来却以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仅支付了小部分补偿。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让陈某某回国,次日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
很快,吴秀波方面就作出了反应,即刻发表律师声明,声明指出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律师声明”中并未明确提及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案情,但根据陈某某父母公开信内容、公安机关指控陈某某涉嫌的罪名及相关媒体报道内容看,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系其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引起。
一、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因此,各地对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并不一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北京市法院审理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也就是说,敲诈勒索四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因索要分手费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裁判情况梳理
据笔者检索无讼案例,自2013年度以来,刑事案件中涉及“分手费”,案由为“敲诈勒索罪”的裁判数量先升后降,由2013年的5起涉案数量,逐步增长到2016年的28起,而后逐步下降到2018年的6起,呈现出近似抛物线的数量走势。在现代经济生活交流日益频繁和诉讼爆炸的大背景下,这一数量变化,或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因“分手费”引发的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先从严到宽,后从宽到严的变化趋势。
表1 案由“敲诈勒索”+“分手费”
刑事案件数量(2013-2018年度)
自2013年度以来,累计到2018上半年度,因索要分手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共计100起。其中,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处刑罚的共计96起,占比为96%,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计2起,认定无罪的1起,裁定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的1起。
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96起案件中,判决单处罚金的共计4起,判处拘役的共计5起,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87起。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7起案件中,判处缓刑的共计6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6起,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起,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起。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及常见手段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及公私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能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治安拘留。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与索要“分手费”相关的敲诈勒索手段
在96起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包括: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揭露他人隐私的方法,敲诈他人钱款;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张扬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3. 以索要“分手费”为名,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敲诈他人钱财的;
4. 对被害人实施以发裸照相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5. 对他人使用以“揭露隐私”相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交出财物;
6. 采用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邮寄不雅照片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
7. 采取揭发自认为的隐私、散布绯闻意图损坏他人人格、名誉及到他人办公场所缠闹、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等方式,欲迫使他人就范,满足其提出的财物要求的;
8.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分手后,采取发短信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的;
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与被害人之间的情人关系,对被害人进行打骂,点燃衣物、被褥要与被害人一起“殉情”破坏被害人名誉,阻碍被害人结婚等方式和理由,要挟被害人,索要分手费的。
四、“分手费”的法律性质及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分手费”的法律性质
“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间用于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
就“分手费”的法律性质而言,因男女双方自身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存在如下三种区别:
1. 如果男女双方系夫妻的,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2. 如果男女双方系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如果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然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机关的认定并不统一,如果因此发生纠纷,法院裁判结果差异较大。
(二)“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虽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变数,却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因此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关于“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这一界限,笔者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城法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予以明确的阐述,该份判决书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在与被告人贾某某交往期间,自愿支付被告人20万元分手费,系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其不愿与被告人交往后,受到被告人的威胁,其出于不愿将与被告人的情人私情公布于众,而支付被告人钱款90万元,并非出于其自愿,被告人也不能举证证明此90万元系被害人自愿,故被告人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五、结束语
在吴秀波事件中,根据“律师声明”的内容,陈某某已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案情并未进一步透露。因此陈某某与吴秀波的“分手费”纠纷中,陈某某索要“分手费”时采用的手段是否足以对吴秀波产生威胁、要挟的效果,或将成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否的关键。如果陈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媒体的透露,涉案数额或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北京地区的标准为40万元)的标准,对应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结果或远远超出陈某某当时的预料。
附件: 参考案例名称 案号 审理法院
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川0422刑初111号 盐边县人民法院
张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244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陆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22刑初553号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文某某、严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祁刑初字第137号 祁阳县人民法院
徐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74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海燕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临刑终字第00121号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唐某抢劫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武刑初字第593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董兵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徐春燕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苏刑终14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5)宁刑初字第91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336号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80号 夏邑县人民法院
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黑0102刑初170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黑0102刑初170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胡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1882刑初26号连州市人民法院
卫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河城法刑初字第477号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李沅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703刑初349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白某某、施某某敲诈勒索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7)甘1002刑初43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阿刑初字第32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赵某某敲诈勒索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7)甘1002刑初128号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史中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5)郑刑执字第2495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某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702刑初307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高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702刑初307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胡波敲诈勒索案 (2011)雨刑初字第270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昌云犯敲诈勒索罪 (2012)荔刑初字第33号 荔浦县人民法院
黎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桂0481刑初160号 岑溪市人民法院
林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0606刑初1908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张发斌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411刑初226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梁惠广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桂0903刑初99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任光明、任敏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晋刑初字第2860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
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吉0402刑初136号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张绍强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象刑初字第28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宋永长犯敲诈勒索罪案件 (2009)保刑初字第66号保靖县人民法院
983被告人焦某敲诈勒索案刑事判决书 (2014)浏刑初字第983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
孙小品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鄂1321刑初152号 随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鹿少刑初字第82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王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闽0213刑初346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丰刑初字第714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尹红梅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六刑初字第59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符喜和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冀0322刑初16号昌黎县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105号
王金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吉0204刑初35号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周xx、刘x、丁x、王x犯敲诈勒索罪 (2011)云刑初字第54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陈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邵刑初字第150号 邵武市人民法院
夏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刑初617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郭卫东、何新刚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沪0110刑初85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7)陕0824刑初141号 靖边县人民法院
易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16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王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象刑初字第437号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任某、尹某、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2012)万法刑初字第00085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贾某某刑事判决裁定书 (2014)城法刑初字第1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卢某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隆刑初字第22号隆安县人民法院
万某山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3刑初122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唐招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刑初204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鄂0923刑初65号云梦县人民法院
周后兵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刑初字第906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刘某甲、严军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490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屈琪琪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陕03刑终220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忠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吉0204刑初440号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张昌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2刑初181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2016)辽1121刑初62号大洼县人民法院
李殿臣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呼刑初字第251号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叶子绿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上刑初字第256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肖正彬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2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吴玉波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176号 长岭县人民法院
彭某龙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8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莫某甲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粤04刑终470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等人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鞍刑二终字第70号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16)晋10刑终101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文兵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赣02刑终151号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小雅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62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程建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8)豫01刑终111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冀10刑终47号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刑终70号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冀10刑终47号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昌云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82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成虎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8)青22刑终15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松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内07刑终175号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付军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凤志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辽11刑终42号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院
高某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辽02刑终216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某、向某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刑终字第1179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冀09刑终102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邹某某以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 (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张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933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资小勇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闽0524刑初188号 安溪县人民法院
贾宇龙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刘彭宇、崔少峰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晋0426刑初43号 黎城县人民法院
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赣0281刑初字第325号 乐平市人民法院
高兴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辽0213刑初40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王某敲诈勒索罪,王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嘉盐刑初字第481号 海盐县人民法院
邵某甲、邵某乙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下刑初字第136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纪晓宇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吉0104刑初33号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付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326号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李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马刑初字第35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袁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辽西刑初字第72号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李某、崔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豫0105刑初68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赣0725刑初76号崇义县人民法院
康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823号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钱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683刑初113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翁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马刑初字第1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吴进益、吴进渊抢劫;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浙0603刑初159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