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7:51:56来源:法律常识
因工作把关严格遭人报复,被打后导致听力下降和头疼等后遗症,两年后公司与受害人李某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伤并未治疗痊愈,头痛反复发作的李某无法正常工作。如今时过境迁,李某该如何寻求赔偿?
李某曾在甲公司担任工程师。当时,为了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由他对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周某听说其亲戚给甲公司提供原材料时,因该公司的工程师把关严格拒绝接收。为了给亲戚出口气,周某便找到好友伺机对李某进行报复。2008年11月5日晚,周某和好友在李某下班后,持钢管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之后,甲公司代表李某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57000元。
这次受伤导致李某脑腔淤血,右耳听力下降,并引发持续性头疼,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2009年,李某就右耳听力下降进行了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0年5月,甲公司强迫李某终止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伤九级伤残标准一次性赔付李某68606元,并支付了李某评残后的相关费用。
但李某的伤并未治疗痊愈,头痛反复发作,虽然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因李某受伤一事又给过相应的补偿,但是这期间花的医疗费远不止公司支付的费用。由于脑颅内腔淤血未全部清除,李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多次住院未能治愈。在医院专家的建议下,2014年李某前往美国某医院手术治疗,将脑颅内腔淤血全部清除。此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0余万元。
病痛折磨让李某痛不欲生,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而当初伤害他的人仍然逍遥自在,未得到应有的惩罚。李某心里很不平衡,认为自己为了甲公司的利益受伤,公司作为受益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应对自己进行赔偿。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他该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呢?就在李某困惑时,在他人的建议下,李某申请了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律师代理此案后,首先对案件的焦点进行分析,由于李某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以劳动争议和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甲公司均未成功,这次律师建议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致害人。
张艳表示,由于本案发生在2008年,案发时情况复杂,当事人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所以没有认定为工伤。按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只能向致害人索赔。
李某因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致害行为受伤,并构成轻伤,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这几名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案件发生于2008年,当时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已立案侦查,后甲公司代表李某与周某达成调解,几名犯罪嫌疑人当时仅是取保候审,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在理应追究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李某因几名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受伤,且受伤后一直未治疗痊愈,现在李某治疗结束,治疗费用几名犯罪嫌疑人理应承担。
2018年10月,在张艳律师的介入下,本案成功启动刑事程序,几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2019年5月8日,李某在律师陪同下与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签订和解协议,当天成功拿到赔偿款22万元。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受伤如何获得赔偿?张艳表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要想得到赔偿就要向致害人来主张权利。受伤如果构成轻伤,致害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想从轻、减轻处罚,就需向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双方通过和解的方式可以快速解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