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8:12:10来源:法律常识
文/陈威敬
母亲因不堪流言跳河自尽,兄弟姐妹不再往来。33年了,曾爱朋的头上一直戴着一顶“杀人犯”的帽子。
33年前,同村的一名9岁男孩失踪被害,曾爱朋与其母亲被认为涉嫌。但此后,俩人被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破。
曾爱朋说,他心里一直有个疑惑:如果认定他是凶手,为什么拖了这么久还不对他进行处理?如果认定他是清白的,为什么至今都摘不掉“嫌疑人”的帽子?
2020年12月,曾爱朋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被告知,根据相关规定,曾爱朋应在取保候审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对此决定,曾爱朋表示难以接受。2021年9月7日,他的代理律师张银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将于近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申诉。
失踪的9岁男孩
1988年10月19日下午,在江西赣州龙南市(原龙南县)汶龙乡上庄村,村民曾观慈之子,年仅9岁的曾来房突然失踪了。
一周后,他的遗体在该村一栋无人居住的老厅堂楼上被发现。
案发后,警方在村上进行调查,随后与曾观慈一家曾有过节的曾爱朋被认为有作案嫌疑。当年11月6日,曾爱朋与其母亲蔡春容被收容审查。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在1988年12月,赣州市公安局曾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天。
次年7月,蔡春荣因患病被取保候审。1991年8月,曾爱朋也因同样的原因获释。
曾爱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自己因患某种高血压疾病,在被羁押期间多次晕倒。
获释后,曾爱朋在警方的安排下前往其大哥所在的煤矿厂。但在此后的时间里,关于案子的事情没了音讯。
曾爱朋称,获得“自由”后,他跑遍了江西省多个政府部门,给江西省检察院、公安厅等都递交了材料,但并未获明确答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收容审查制度已被取消。按当时的新规,当地公安应变更曾爱朋的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或逮捕。
尽管已经获释,但其“嫌疑人”的身份一直未脱去。
曾爱朋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案发后的33年里,他的生活一直在案件的阴影下度过。
1996年,他的母亲蔡春荣因不堪流言跳河自尽。他的四个兄弟姐妹也不再与他往来。
事发时,曾爱朋已有四个孩子,最大的6岁,最小的1岁多。曾爱朋说,因为在学校里受到歧视,他的孩子失去了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成年后因此难以就业、结婚成家。”
“案子没破,仅仅因为我和对方有矛盾关系就认定是我,我想要一个明确的解释”,曾爱朋称,自取保候审后,当地警方并未就案件的事项与其沟通。
争议“时效”
在曾爱朋看来,自己系冤错案件的受害者,应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范辰介绍,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向当事人通知申请的义务。
范辰表示,像曾爱朋这样的案例颇为罕见。
2020年12月17日,曾爱朋向龙南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违法羁押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书中,曾爱朋说道,自案发三十多年来,他一直被龙南县公安局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因证据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审查起诉。此后自己和全家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范辰介绍,因曾来房遇害一事已被警方立案,该案不受刑事追诉期限制,但这与曾爱朋申请国家赔偿并不冲突。
十余天后,龙南市公安局对曾爱朋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认为,已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随后,他又向赣州市公安局提起复议,但未果。复议决定书中写道,《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曾爱朋被收容审查发生在此之前。
今年3月,曾爱朋向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请求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其在给中院的申请书中说到,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仍然将曾爱朋列为犯罪嫌疑人长达三十多年并拒不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严重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曾爱朋认为,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其立案侦查,该侦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终止。其中,名为收容审查、实为刑事拘留长达1018天的羁押系该侦查行为的组成部分。
上述申请书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1〕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根据该规定,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适用修正后的现行国家赔偿法。”
曾爱朋的代理律师张银华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曾爱朋的情形属“疑罪从挂”,即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此后一直未起诉、判刑的案件。
他表示,根据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今年7月30日,赣州中院仍以“超出法定的两年请求时效”为由将其申请驳回。
中院出具的决定书说道,根据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中院认为,本案中,龙南市公安局于1991年8月13日决定对曾爱朋实施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虽然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但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因此,即便办案机关尚未解除、撤销对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认定最迟于上述法律施行十二个月后即1998年1月1日,对曾爱朋的取保候审期限即已届满。
中院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曾爱朋虽属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其应于取保候审届满一年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中院还表示,退一步讲,即便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的时间,即2016年1月1日作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起算点,曾爱朋最迟也应于2018年1月1日提出申请。
对此结果,曾爱朋称自己难以接受,“时效怎么算?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给我解除嫌疑?我几乎每年都会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问题也没有解决”。张银华介绍,下一步他们将向江西省高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