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农村电捕鱼被抓如何处罚的

时间:2022-10-29 17:25:09来源:法律常识

网友:农村电捕鱼被抓如何处罚?

苏义飞律师: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20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


(2015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


(二)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或者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七)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批准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经营管理者同意,在其养殖、增殖水域游钓的,责令改正;经劝阻无效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渔业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疏浚航道、吸沙或者兴建锚地、水工程和其他设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作业单位按损失价值的1至3倍予以赔偿。

以赔偿。


(2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979年)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二、严禁任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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