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22:22:35来源:法律常识
工人朱大哥应包工头的要求到某工地干活,不料一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骨折受伤,受伤后包工头和工程承包方赔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再管朱大哥,朱大哥住院后期花费大量医药费,后期还在家中休养近一年,但包工头及承包方都不愿承担后续费用。经了解该工程A为建设单位,A通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B,B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有资质的承包方C,C找包工头D来干活(即A(发包单位)——B(总承包方)——C(分包方)——包工头D),D又找了朱大哥等人到现场实际施工。于是朱大哥将建设单位A、总承包B、分包方C和包工头D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四个被告对其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你认为哪一方应该对朱大哥的受伤承担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雇主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发包人、分包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时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实践中如何判断发包人、分包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呢?
一般来说,发包方、分包方只要是通过合法的发包或分包程序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即视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有资质的发包方或分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即视为其未尽到发包方或分包方的义务,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A(发包单位)——B(总承包方)——C(分包方)——包工头D。包工头D作为雇主承担责任无可厚非,而朱大哥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ABC三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生产条件。首先A 作为建设单位,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B 公司,B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C公司,A、B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法得知雇主D不具备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C 作为分包方,明知雇主D系个人,没有合法的承包资质,依然将工程分包给它。因此,AB对朱大哥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C应当与雇主D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于朱大哥本人作为施工人员自身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雇主D承担80%的赔偿责任,C与雇主D承担连带责任,而AB不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受伤的工人,除找到雇主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发包或分包的单位,应当注意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并要求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将对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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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齐玉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