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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5 02:33:55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晋中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及解析

守护消费安全,保障消费畅通。2021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守护安全,畅通消费”,旨在通过消费维权筑牢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基础,满足消费升级安全新需求,畅通消费助力经济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良好开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针对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2020年晋中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特邀晋中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律师,在展示维权成效的同时,给消费者以启发和警醒,以期推动各方携手,为打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凝聚合力。

案例一:

“牌”货不一 欺诈必严惩

案例:2020年10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山西天美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某直营店花1500元购买一件夹克,回家后发现夹克吊牌与衣领内侧品牌标志并非该直营店门头显示品牌。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门头品牌标志与店内收银台背景墙品牌标志一致,但没有消费者反映的品牌标志。经查,消费者所购品牌服装,与店里标志的品牌系同一厂家,故未标注,销售时也没有进行专门介绍。开发区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商家向消费者致歉,办理退货并赔偿4500元。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品牌专卖店售卖非本品牌产品时,应当显著标识或通过其它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没有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本品牌产品,即便是同一厂家的产品,其售卖行为也构成欺诈,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挂羊头卖狗肉,是商家惯用的伎俩。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同时保存好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张莉芬)

案例二:

销售假药 害人又害己

案例:2020年7月21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平遥县公安局实施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在两家诊所查获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特效骨筋痛、麝香杜仲天麻丸胶囊,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三种药品标示主要成分均为中药材,但标示功能主治均使用现代医学术语,且标示“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明显异常。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风湿消骨镇痛宁检出醋酸泼尼松等5种化学药品,特效骨筋痛检出醋酸泼尼松等4种化学药品,麝香杜仲天麻丸检出双氯芬酸钠等2种化学药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上述三种药品为假药。8月25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上述2起案件移送该县公安局,8月27日,平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市民生病时应尽量咨询专业医生,不要盲目相信广告,也千万不能滥用药乱用药。当消费者怀疑买到假药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但注意保存证据,特别是购货票据。如果因为假冒产品对身体产生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药店进行经济赔偿。(闫晓媛)

案例三:

侵权售货 终得不偿失

案例:2020年7月28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在该县友谊西路租用的商铺显著位置张贴“全场清仓亏本甩卖”等标语,低价销售“潘婷”去屑洗发露等日化产品,且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经查实,当事人违法从河北、河南郑州等地购进,并在祁县销售“潘婷”去屑洗发露等16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非法经营额4.09万元。10月19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是最容易发现,也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就是为了在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同时,加强对商标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商标监管和执法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日化产品时一定要去正规超市或日化用品店,切莫贪图便宜,购买低价产品,给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埋下隐患。(闫淑娟)

案例四:

菌群超标 屡次触底线

案例:2020年4月30日,晋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便米线”,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1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日,该公司生产的“方便米线”,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再次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查出不合格“方便米线”共608袋,货值金额2310.4元,违法所得89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企业有违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依法严厉惩处。本案的办理,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一旦发现有问题要及时举报。(张凯鹏)

案例五:

以次充好 贪利被处罚

案例:2019年8月4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介休市某成品油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92号车用汽油,被检出硫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车用汽油系2019年8月11日中油华北太谷港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派送,截至立案调查时,该批不合格车用汽油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汽油货值金额4.16万元,违法所得0.93万元。

2020年5月18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3万元、罚款4.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啸震):

车主一定要选择正规、大型加油站加油,不要贪图便宜选择一些不正规的小型加油站。俗话讲“一分价钱一分货”,如消费者因添加劣质油导致汽车故障,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同时保留好加油票,封存汽车汽油,等待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进一步维权。(李娟)

案例六:

售假侵权 “李鬼”法不容

案例:2019年9月6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榆次区某烟酒特产经销部查获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94瓶,货值金额1.45万元。商家无进货及销售记录,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合法来源。2020年1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94瓶、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当事人销售假冒汾酒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很多假酒中含有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到可靠的正规商家去购买,不买价格和市场价差别太大的酒。买酒时要认真检查酒的商标名称、色泽、图案,以及标签、瓶盖、酒瓶、合格证等方面的情况,并索要购买凭证。如果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向12315投诉举报。(张颖)

案例七:

夸大宣传 受万元处罚

案例:2020年8月10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遥县某肉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的货柜内存放有2705个标示“百年老字号,牛肉世家”“平遥第一家,真正好牛肉”的塑料手提袋,提供给消费者在该商店购物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塑料手提袋实施扣押措施,并于次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给消费者提供上述塑料手提袋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9月22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发布虚假广告的塑料手提袋2705个、并处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江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令禁止”最佳”“第一”等绝对性宣传,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收到侵害时,可以根据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浩)

案例八:

违规销售 欺骗消费者

案例:2020年4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发现榆次区某农资店销售的聚乙烯农用微·地膜,厚度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经查,2020年3月18日,该店负责人从上门推销的农膜销售员处购进上述聚乙烯农用微·地膜共270卷,货值金额1.06万元,截至立案调查时,除留样1卷外,其余全部售出,获取违法所得296元。7月1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聚乙烯农用微·地膜1卷、没收违法所得296元、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农民朋友应尽量到正规的、信誉较高的经销单位购买农资产品,千万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吃大亏。购买时要看清生产日期及保存期限,尽量做到现用现买,不要长期存放;购买时索要正规发票、产品合格证,以备发生问题投诉时提供有效证据。此外,如果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马永红)

案例九:

哄抬物价 赚取昧心钱

案例:2020年1月27日,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太谷区某诊所销售霍尼韦尔H910 Plus口罩价格为35元/个,涉嫌哄抬物价。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

经查,该诊所1月26日购进霍尼韦尔H910口罩250个,进货价25元/个,销售价35元/个,未明码标价。截至立案调查时,已全部售出,获取违法所得0.25万元。2月14日,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及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5万元、罚款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晋中市语道律师事务所王瑜):

选购防护用品时,应该选择资质齐全、渠道规范的正规商家购买,注意查看标识标签,保存好相关购物凭证。

此外,消费者对部分经营者恶意囤积、虚假宣传、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拒不履责等不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拨打12315热线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武玲芳)

案例十:

缺斤短两 罚你没商量

案例:2020年2月1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市民投诉称,在该县某便利店购买一袋标注净含量10 kg的国宴香大米,称重却短缺0.5 kg。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随机抽取5袋国宴香定量包装大米,经确认实际含量不足,超出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

经查,该便利店1月31日购进上述国宴香大米30袋,单价47元/袋,货值金额1410元。2020年2月18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罚款0.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

按照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大米包装重量和实际差1%属国家允许误差,也就是说,即使是水分蒸发导致大米“缩水”,10 kg装的大米允许存在的误差也必须控制在0.01 kg。建议市民在购买大米时,最好到公平秤上称一称,以便及时发现大米重量上出现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后如发现大米缺斤短两,可凭证要求退、换货,并可以通过拍照、拍视频的方式保留证据,向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投诉索赔。(史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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