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7:24:42来源:法律常识
2009年,林某伙同李某预谋诈骗,李某用假名租下当地某大厦其中一所办公室,作为实施诈骗的场所。而后李某让不知情的员工向被害人方某购买一万张内存卡。当方某‘送货上门’时,李某以验货为由将一万张内存卡骗走,并交予林某销赃。
事情败露后,李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而林某也因内心不安,选择了向警察投案自首。
当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李某共同犯罪时,林某强烈否认了自己与李某合谋诈骗,但承认李某曾将涉案的内存卡交与其出售。林某表示知道该批内存卡来历不明,但是为了盈利,他选择了帮助李某以12.6万元的价格出售这批内存卡,并赚取其中差价六千块钱。
国晖律师受林某委托,作林某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林某的说法,国晖律师表示,林某合同诈骗证据的确不足,除了李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有参与李某的合同诈骗的共同预谋和具体实施行为。
李某与本案犯罪事实有利害关系,其在诈骗犯罪中主张自己是从犯,而且其口供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所描述的事实存在出入,说明李某的口供可信度极低,不予采信;
且从本案的分赃数额来看,林某只得到六千元,其所得数额仅占到赃款的极小部分,因此能够进一步说明被告人事前并未参与合同诈骗,否则这种分配方式不符合常理和逻辑。
因此,国晖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为妥当,考虑林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情况下,国晖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林某从轻判处。
在国晖律师出色的辩护技能之下,法院最终判林某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且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在刑法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但林某某对伙同里某实施合同诈骗罪自始至终表示否认。
国晖律师从证据的角度为被告人林某某辩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最终法院认同了国晖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名不当。
且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故可适用缓刑。
这么多年来,国晖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出色的辩护技能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这一次的刑事案件,再次成为国晖为合同诈骗罪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可喜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