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1:42:2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刑事控告不予立案怎么办?
刑事控告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对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针对合同诈骗、诈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不予立案的情况,尤其是当案件一旦涉及有民事或经济纠纷方面的内容,公安机关倾向性地以经济纠纷为由,要求控告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类刑民交叉案件控告难,立案更难,已经是普遍现象。针对这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权利。
一、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三、向人民检查院提出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有四种救济途径,层层递进,复议是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自我纠错的方式,复核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纠错方式,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第三方的监督方式,刑事自诉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救济不能的情况下的最终救济途径,四者层层递进,笔者建议遇到类似情况,按照顺序进行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