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3:00:57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答辩称: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其次,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嘉宾:张异律师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陈先生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张异律师: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我们总结下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
1、风险要件,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法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2、不可预见要件,这种变化是不能预见的;
3、时间要件,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因为合同履行终止的话,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当事一方明显不公的问题了;
4、公平要件,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方弘:本案是否适用这一原则?
张异律师:本案能不能适用这个原则,我们就看是不是能符合前面说的四要件。
首先,拆迁的本质是什么?是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这和交易过程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一样,都属于商业风险。所以,第一个要件其实就不符合了,它并不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
第二,这种变化是否可以预见呢?根据案件情况来说,连小区门口的门卫都知道这个消息,而且陈先生也去多家中介挂牌,明显也是属于可以预见的,所以第二个要件也不符合。
第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终止以前,那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实已经履行完毕了,所以时间上也是完全不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
根据我们的上述分析,显然陈先生的主张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方弘:鄞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本案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过户。陈先生是否可以反悔?如果违约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张异律师:如果本案只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过户。那么,我们前面说的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就排除了。但是,第一和第二个要件仍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所以,即使排除了时间点的问题,陈先生仍然无法以情势变更原则合法解除合同。
如果陈先生执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这里注意,大家常会有个误区,觉得房屋卖家可以单方面违约不卖,最多就赔点钱。例如本案,房屋交易价格200万元,一般违约责任会约定房价的20%也就是40万。那陈先生是不是强行违约赔40万就可以挣差价利益60万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守约方可以选择:1、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2、也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可以起诉法院强制过户。而违约方并没有选择权,只有守约方可以选择。
所以,大家以后买房,遇到卖方后悔违约不要害怕,拿起法律的武器,选择权在我们自己的手上。
方弘:秦朝末年楚地一个叫季布的人,信守自己说过的话,得到大家的尊重。楚汉相争时季布是项羽的部下,刘邦当上皇帝后下令通缉季布。很多人敬慕季布为人,暗中帮助并求情于刘邦,刘邦撤消了对季布的通缉令,封季布做了官。古语云,“得黄金百两,不如得季布一诺”。诚信是金。但是,有些人在利益面前,诚信却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