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8:34:1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5年,法院判决王某与徐某离婚,5岁女儿归徐某抚养,徐某有探视权。2015年,10年未看女儿的徐某想要探视,王某以女儿一直以为继母系生母、目前正处高考阶段为由拒绝。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探视权。
本案争议点:1.探视权行使与司法介入原则?2.本案应否中止行使探视权?
【裁判要点】
1.法律规定与探视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依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行使本身系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司法强制权介入时,应考虑被探视人既有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年龄阶段,不要轻易打破现有心理和生活平衡。
2.本案应中止执行行使探视权的理由。本案中,徐某持续10年未行使探视权,王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儿继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现,现有家庭结构已满足女儿正常成长需要。现无法确认徐某行使探视权会不会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长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思某行使探视权,裁定中止执行,待有执行时机后再行恢复案件执行。
【法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 法释[2020]22号)第61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第66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3】第67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4】第68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总第83辑)]第62条:“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
答:笔者认为,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当子女不愿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的探望权利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势必会使子女受到伤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要点】
1.【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2.【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生效调解书虽确定了探望权行使具体时间及方式,但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3.【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关于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规定,处以迟延履行金。
4.【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执行,应结合个案来确定和实施]在对探望权的执行中,应以消除影响探望权正常行使的各类障碍为目的,根据个案中探望权行使被阻却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实施执行措施。
5.【子女抚养权的执行,为保护孩子,应融入谦抑理念】在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执行实践中,为避免孩子身心受到伤害,应注重执行方式方法,将谦抑执行的理念融人其中。
6.【探望权执行,应从子女健康而非父母利益角度考虑】探望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自然权利,探望权行使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角度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
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享有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8.【一方虽有探视权,但孩子不配合时,不应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视权,因孩子不愿意配合探望的,法院不应强制执行,应待孩子不再抵触时执行。
【律师提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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