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12:04:02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是在实际的诉讼当中,针对不同的行政诉讼事项如:强拆案件、诉不作为案件、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等法院都会有特别的规定。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你讲解有关“原告资格”的知识点。
知识要领
1.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而在行政强拆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履行职责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履行职责的诉讼系请求义务诉讼,属于广义的给付诉讼。在请求义务诉讼中,只有起诉人可能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利时,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其有无提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具体规定;二是该规定是否为保护“私人”的权益;三是起诉人是否是规定保护的对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起诉人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需满足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如韩某诉某街道办事处(简称办事处)撤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案,韩某主张其父(已去世)是原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公开有关海域使用权征收的政府信息。韩某作为死亡的有权提起诉讼公民的近亲属,办事处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韩某提起该案诉讼已经满足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即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史律师总结
有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并非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应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资格要件要求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提交的起诉材料需显示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在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时需要考量权益的可保护性、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