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8:54:09来源:法律常识
男女同事酒吧喝酒之后,男方宾馆开房,女方称被对方下药迷奸……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判定男方不构成强奸,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19年2月1日,这起离奇的疑似迷奸案二审在辽宁省抚顺市中院开庭审理。
1月31日晚,32岁当事人刘女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自己与被告人邹某是抚顺市开发区某政府机关同事。两人虽是同事,但不在同一部门,只是偶尔有工作上的接触,邹某曾多次邀请她吃饭,都被她婉拒。刘女士坚决否认与邹某处对象,因为31岁的邹某已结婚,不仅有家室,还有孩子。
2017年6月13日下午,同事邹某和张某再次邀请她,碍于情面,她答应一起吃饭。3人在餐饮店吃饭时,她喝下一瓶半啤酒。当晚,他们又到酒吧,邹某点了一瓶威士忌和6瓶葡萄汁,她先后喝下两杯调制的威士忌,随后就变得迷迷糊糊,神志不清。她记得在失去意识之前,她说的最后一句话是让张某送她回家。
14日凌晨4点,她迷迷糊糊被母亲的电话吵醒,恍惚之中意识到自己和邹某置身宾馆……此后,隐约记得被邹某带上出租车回家……14日上午9点,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邹某在酒水里下了迷药强暴了。事后是警方告诉她和家人,邹某趁她不省人事,先是将她带到一家宾馆,因未找到她的身份证,开房未遂。后又将她带到另一家宾馆,用她的医保卡欺骗宾馆服务人员开房,对她实施强暴。
刘女士称,14日上午,在家人的过问下,邹某到她家跪地抽自己嘴巴承认了对她实施强暴,并请求其家人不要报警,说来的路上就在想怎么赔偿。当时,刘女士的母亲用手机偷偷对此做了录音。14日下午,刘女士完全清醒后,母亲带她到医院做了检查并向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派出所报案。民警带她到抚顺市中心医院做了处女膜破裂鉴定,采血样、尿样、提取下体分泌物等,并对她身上、头部的伤处进行拍照,她将案发时带血内裤交给警方。
刘女士称,案发后,邹某的家人多次打电话,并到家里来希望放弃对邹某的刑事追究,他们愿意赔钱私了。这个目的没达到,邹某的家人就动用各种关系,干扰正常办案,直到6月28日(案发半个月)才对邹某进行讯问。7月31日,邹某在立案当天就被取保候审。邹某不仅未受严惩,还不断威胁、恐吓刘女士,损毁她的名誉,她为此精神已近崩溃,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曾几度自杀未果。
2018年1月,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向顺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邹某犯强奸罪。刘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邹某的强奸行为从重处罚,因其行为对她身心的巨大伤害,要求邹某赔偿医疗费20万元。顺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2019年1月31日和2月1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试图与邹某联系,但一直未果。(2018)辽041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邹某辩解称,
案发当晚,刘女士并没有喝多,一直是清醒的状态,还曾主动搂抱他,并提出要与他开房。两人到第一家宾馆开房时,因宾馆索要身份证未果。到第二家宾馆开房时,为了能成功入住,刘女士是主动装醉。在宾馆里,刘女士主动搂抱我,我俩就亲上了……邹某称他与她的关系比较暧昧,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名不成立。
邹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邹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刘女士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当晚醉酒;邹某没有违背刘女士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刘某的接吻、拥抱等行为举止超出了普通男人对其的认知能力。因此,邹某无罪。
顺城区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晚9点13分,3人到酒吧喝了一瓶威士忌,离开时刘女士和邹某相拥在一起。当晚10点56分,3人打车先送张某回家后,两人到一宾馆开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期间,两人在前台接吻,因刘女士未带身份证未能开房。后两人到另一家宾馆开房入住,自次日凌晨4点两人离开,次日下午,刘女士向警方报警。法庭出示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原被告双方同事、宾馆服务员等多位证人的证言。
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直接证据,而且现场及被害人处未提取到与被告人有关的痕迹或者DNA信息。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邹某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指控邹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指控事实的证据不足。
2018年4月,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月1日下午结束庭审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王振江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自己受李女士委托介入二审程序依法追究被告人邹某的刑事法律责任,抚顺这起离奇的迷奸案有很多令人不可思议之处。
王振江告诉华商报记者,抚顺市中院的不公开审理从上午9点开始,中午短暂休庭后,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法庭上,对辩护人和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之处都作了一些澄清,并提供在卷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人一方提交了新的录音证据,法庭将展开新的调查。被告人一方仍是坚持强调是刘女士自愿发生性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
“很明显被害人被下了药,宾馆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已经失去自主意识,刘女士几乎是被扛着进入宾馆。”王振江表示,被告人邹某在案发次日到刘女士家中跪地求饶,有录音证明被告人邹某承认自己做错了,这个录音是当时双方谈话过程中,刘女士的家人偷偷录的,不存在胁迫问题。邹某后来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承认与被害人刘女士发生性关系,而且案发第二天,被害人刘女士处检证实处女膜新鲜破裂,尿检结果证明有利眠宁药物成分,这些足以证实被告人在被害人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属于强奸犯罪行为。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顺城区法院仍然判定不构成强奸,因此,抚顺市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等等。
王振江表示,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或者在女方完全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宾馆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刘女士步履不稳、几乎被扛进宾馆,而且之前有饮酒行为,事后又检测出药物成分,无论是酒还是药物残留,都能证明受害人刘女士当时是在完全丧失意识的非清醒状态下,与被告人邹某在宾馆发生的关系,即便有搂抱、亲吻等举动,也不能否认邹某违背刘女士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王振江认为,只要承认喝了酒,并且检测出了利眠宁药物成分,加上受害女方的处检结论,就足够证明一切,所以,他对胜诉充满信心。
此外,王振江还向华商报记者透露:“更恐怖的事,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怀疑提交的带血内裤差点被当地警方调包!”王振江表示,案发后公检法公正办案一直受到干扰,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重要证据不调取、调取后不提供。
案发后,邹某到受害人刘女士家跪地认错,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原始录音,以及刘女士与邹某微信内容的手机交给顺城警方做了拷贝,但警方并未将能够证明邹某犯罪事实的录音移送检察院。
强奸案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案发时内裤检测精斑具有实效性,但当地警方一直拖延做鉴定。2017年8月24日,距案发近三个月,警方才出具抚顺市技术总队检测鉴定报告,称“未检出嫌疑人的DNA,精斑”。二审补充侦查期间,受害人刘女士提出对内裤检测有异议,要求到公安部重新检测。但此时顺城警方却表示,被害人的内裤没有送辽宁省公安厅检测记录,让家属去辨认内裤是不是被害人的,家属辨认时感到十分震惊,他们怀疑这个内裤并不是案发后提交的那个带血内裤。 华商报记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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