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能否撤案起诉,重庆检察院相关新闻

时间:2022-10-03 10:03:08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日报】重庆:“挂案”清理让民企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检察日报】重庆:“挂案”清理让民企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2020年8月30日,《检察日报》第3版整版以《重庆:“挂案”清理让民企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为题,对璧山、江北、沙坪坝、涪陵、合川、长寿等区检察院的6个相关典型案例推出同题报道,内容如下:


璧山案例

案发:涉嫌职务侵占罪 撤案:主体资格存疑,无法证明非法占为己有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和执法尺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防止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造成经济和社会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日前,记者走进璧山区检察院,该院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的故事。


2019年,璧山区检察院收到重庆市检察院开展“挂案”清理通知后,迅速对接公安机关,通过查阅公安工作台账,发现原璧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19日对田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此后,该案被搁置在侦查程序近7年。其间,公安机关既未收集到新的证据,也未对该案作出处理。


原来,2010年,在璧山区一建设项目发包过程中,某城建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分别中标了四标段、五标段,之后两公司分别将工程交由张某、李某承包。两承包人决定合作共同开发,并成立第四、五标段工程项目部,各自投资50%。后李某私下将自己所持50%投资份额与田某平分,二人各持工程投资额的25%。之后,李某口头聘用田某为该项目部出纳,负责保管下拨的工程款、支付建材款和工人工资等工作,但田某未与城建公司、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项目部账目上反映田某向混凝土公司支付混凝土款6800323元。经查,项目部实际支付混凝土款6084489元,账目支出金额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约715834元,该笔款项系田某在担任项目部出纳期间,以白条入账方式虚构支出715834元。张某认为,田某职务侵占了该笔款项,而李某、田某均提出,该笔款项系李某为了向混凝土公司购买低价水泥用于跑关系,并要求田某以白条入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记入对混凝土公司的支出。2012年11月14日,张某向原璧山县公安局控告田某侵占该715834元账目差额。2013年2月19日,原璧山县公安局对田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田某系李某口头委托担任项目部出纳,是否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存疑,且侦查机关立案时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田某将715834元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无法证明该案达到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标准,公安机关应予撤案。


今年1月14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当月17日撤销该案。


江北案例

案发: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撤案:未能查实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无法认定达到追诉标准


“集中清理久侦不结、久诉不判案件,为市场主体发展卸下诉累,是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日前,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余名洋向记者讲述了清理“挂案”的故事。


在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中,江北区检察院发现某“串串香”火锅店老板罗某于2018年1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立案侦查。但直到今年7月,侦查机关仍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罗某被解除强制措施也已超过12个月。


在清理过程中,该院指派检察官余名洋查阅了侦查卷宗,详细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江北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涉市场主体刑事诉讼“挂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终结。罗某在经营的火锅店使用“老油”作为火锅底料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由于未能查实罗某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未作毒害性鉴定,无法认定达到追诉标准,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此启动撤案监督程序,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收到通知后,认为该案符合撤案要求,于今年7月6日撤销该案。


获知自己案件被撤销后,罗某很激动,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一些企业负责人被刑事立案后,久侦不结、久诉不判,导致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停滞不前,甚至陷入破产、倒闭,而清理‘挂案’让市场主体尽快远离诉累,则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余名洋深有感触地说。


自2019年11月以来,该院按照重庆市检察院部署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安排,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牵头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摸底与排查,并按照要求开展“挂案”清理工作,共计清理出“挂案”19件,依法监督不该立案而立案、久侦不结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15件,截至目前已撤销案件11件。


“剩余的4件‘挂案’,我院将继续跟踪梳理,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处理。”余名洋告诉记者。


沙坪坝案例

案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撤案: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


“谢谢检察官,这件事了了,我也轻松了,不用一直因为担心这件事而缩手缩脚的。”日前,经营不锈钢贸易的A公司负责人李某向前来回访的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他的感谢之情。


2014年底,为获得更优惠的购买价格,李某委托中间商邱某向B公司采购钢材,李某向邱某支付了相关费用,邱某向李某提供了钢材和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0余万元,涉及税款4万余元。李某办理了商品入库,并将发票交给财务用以抵扣当年税款。


2016年,B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办B公司案件时,发现B公司有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遂将线索移交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9月对A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李某等A公司涉案相关人员到案接受询问后,案情就再无任何相关消息。


“由于案件久侦不结,不仅自己放不开手脚,其他企业也怕有风险,不敢与我们合作,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李某对此忧心忡忡,案子悬而未决让企业经营倍感压力,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包袱”。


2019年底,沙坪坝区检察院开展涉及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入了检察官视野。经过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核实发现,有相关证据证实A公司通过中间商邱某真实购买了不锈钢材料。结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A公司涉嫌主观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且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涉案金额也未达到追诉标准,应对该案依法进行撤案处理。在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该院与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就该案进行了研判,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于今年7月撤销该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涉民企“挂案”,这类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立案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且超过二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的案件。因案件的不确定性,嫌疑人随时有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更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沙坪坝区检察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监督协作,梳理双方台账,排查“挂案”情况,确保标准统一、步调一致、形成合力。据该院分管副检察长介绍,截至目前,该院已联合公安机关清理出31件31人“挂案”,均得到依法清理。


涪陵案例

案发:涉嫌贷款诈骗罪 撤案:属于应当及时撤案范围


“感谢你们监督公安撤了我的案子,我会守法经营,弘扬企业家精神,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把企业搞好来回报社会。”日前,涪陵区某木业公司经理尹某对回访的检察官说。


尹某为何对检察官说出这番肺腑之言?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


2015年12月,某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杜某为获取资金,让尹某以其木业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9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方,杜某承诺每年给尹某1%的好处费。


该笔贷款下发后,尹某将此笔款项交由杜某使用,该笔贷款产生的本金和利息亦由杜某支付。后杜某未按时还款,尹某也以自己未实际用款为由拒绝支付本金及利息,致使杜某所在的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利息本金共约1100万元。


2017年12月19日,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1日以尹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2018年1月12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月14日决定对其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7月11日解除指定监视居住。之后,公安机关对该案未进一步侦查取证,未移送审查起诉。


涪陵区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覃俭在开展“挂案”清理工作中,从工作台账上发现,公安机关对尹某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已经超过12个月,案件仍未侦查终结,也未作出其他处理。


“虽然我现在解除了监视居住,但是我的案子没有一个说法,心里很不踏实,每天都惦记那个事,没有心思经营企业,更没心思顾及几十个工人的饭碗。”走访中,尹某这样对覃俭说。


在回院的路上,覃俭想起尹某的话,心里难以平静。案件久侦不结,不利于尹某所在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不能“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回院后,覃俭调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再次认真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应当及时撤案的范围。为此,涪陵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当月25日决定撤案。


早在2019年8月,涪陵区检察院就根据最高检、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规定,出台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办案人员对涉民企案件一案一评估。该案撤销的背后,正是落实“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这一司法政策的生动诠释,也是该院依法规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据统计,自重庆市检察院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以来,该院共排查清理出刑事诉讼“挂案”13件,其中最长的“挂案”时间达10年以上。


合川案例

案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撤案:未实施犯罪行为


“检察院主动与外地检察机关对接,促使‘挂’起的案子落下来,体现了担当和责任。用心和负责任的办案,让我们感到踏实、放心,有安全感。”8月11日,在合川区检察院组织开展的民法典学习宣讲座谈会上,合川区曾巧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林点赞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民营企业案件“挂案”清理工作。


原来,重庆合川与四川广安、遂宁等地邻近,一些案子涉川渝两地。胡林提到的,正是刘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刘某乙等人以重庆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平台,采取投放广告、发放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向合川等地的300余人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2015年2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但因为该案是跨区域犯罪,被害人较多,又考虑到便于集资款返还等因素,案件没有进一步推进。


“案子‘悬’而不决,既影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今年6月,重庆市检察院再次发出专项通知,吹响涉民营企业案件“挂案”清理冲锋号。接到通知,合川区检察院迅速行动,逐件清理“挂案”,集中研究、分析、研判案情,明确责任领导和检察官,针对每个案件制定不同办理方案。


为推深做实“挂案”清理工作,该院检察长杨洪广主动啃硬骨头,担任刘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包案人”。杨洪广带着检察二部主任刘永等人到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调阅资料,花了两天时间认真阅读全案卷宗。同时,他们查阅“检答网”,对比类似案例,理清办案思路,根据事实差异分别作出决定。


“刘某甲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实施犯罪行为,符合撤案条件。”6月26日,合川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主动接受监督,于7月7日对刘某甲撤销案件。


“比较复杂的是刘某乙、范某某。二人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300余人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洪广介绍,同时他们因涉其他案件被关押在四川。该院根据重庆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主动与四川省蓬溪县检察院多次电话沟通和书面对接,在案件移送上达成共识。


6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某乙、范某某移送合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日,合川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管辖至蓬溪县检察院。目前,该案正由蓬溪县检察院依法办理。


“这个案子,只是我们‘挂案’清理的成果之一。”杨洪广介绍,为跑出“积案”清理加速度,该院组织召开检警协作会,加强工作衔接,合力推进“挂案”清理。截至目前,已监督移送审查起诉3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件,拟监督撤案6件,为涉案民营企业解除诉累卸下包袱。


“‘挂案’清理对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彭劲评价道。


长寿案例

案发:涉嫌抽逃出资罪 撤案: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案件还能被撤销,这下我终于可以卸下思想包袱了,外出开展经营活动也更方便了。”8月14日,当长寿区检察院干警回访时,程某发出这样的感慨。


原来,程某系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程某成立公司时因缺少注册资金,便通过朋友马某、杨某分别借款150万元和4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公司注册后便将借款归还给了马某、杨某。2008年8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另一起案件时发现该线索,遂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对程某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程某抽逃资金事实存在但不够追诉标准,于是一直未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也未对程某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一直没有侦结,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却产生了不利影响。以前的一些业务都是我去谈,身上背了案子后自己有很重的思想包袱,特别是外出谈业务很不方便。”回想当初,程某还是很无奈。


今年6月,该院发现程某涉嫌抽逃出资一案久侦不结长达十年以上。发现这一线索后,检察长陈康立即牵头召开刑检工作会议,专门听取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案情汇报,并责成分管副检察长指定专人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要求实行日报告制,限期作出处理意见。同时,该院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挂案”专项清理暨“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凝聚共识,共商案件办理。


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后,及时调整审查方向,重点审查涉嫌抽逃出资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在把握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2013年修改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发生了变化,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本案所涉公司并不符合上述主体规定,故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作撤销案件处理。”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基础上,该院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理解与支持,表示将与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6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截至目前,长寿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清查出7件7人涉民营企业“挂案”问题,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下一步,我院将以落实涉企案件办理会商机制、涉企挂案会商督办机制、涉企案件特殊标识机制‘三个机制’为抓手,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用足用活检察手段,在推进专项行动做深做实中体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该院副检察长王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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