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4:19: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新就业形态的外卖送餐员,在提供送餐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动权益保护的一系列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以下结合一个具体案件,具体详解《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
■基本案情:
外卖送餐员送餐途中撞伤行人
王某系沧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7月11日,王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主为百度外卖所有,属机动车范畴)为客户送餐过程中,沿沧州市黄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逆行至某公交站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孙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300日;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期为60~120日。其中,二人护理15日,余日为一人护理;后续治疗费建议为9000元。孙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8716元,王某已垫付20000元。
■一审:
员工垫付两万元内部自行协商
一审法院认为,因王某系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即为客户送餐时,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身体受到伤害,对孙某的148716元损失,被告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王某在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调休状态,撞伤孙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事故时王某处于非工作状态,故对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在扣除王某垫付的20000元后,公司应赔付孙某128716元(148716元-20000元),王某垫付的20000元公司是否返还,双方可另行解决。孙某主张的误工费,因没有提交其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法院支持按同行业标准计算。孙某主张的2000元交通费过高,依孙某病情,法院支持1000元。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1.沧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孙某128716元;2.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公司记录不能否认送餐员在岗位状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了其叔叔与公司苏队长的两段通话录音资料,证实了王某是在送餐中发生的事故;孙某代理人孙某某提交了现场照片,并陈述事故发生后,孙某听到王某给公司打电话,要求另外派送餐员帮忙送餐。其之后赶到现场,也看到另外一名送餐员过来代替王某送餐,随后有交警到达现场的事实。孙某、王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公司质证认为:针对录音资料,对录音主体有异议,不能确定其中的“苏”是否属于公司员工或负责人,因此该两段录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针对现场照片,虽然照片车辆显示百度外卖,但并不能说明王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对孙某的代理人的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认为,两份证据与一审所采信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案件事实,法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二审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在岗详情单显示,王某从10:23分至16:24分均处于在岗状态,结合送餐记录及在岗详情,可以看出小休是送餐员取餐、送餐的时间,是手机系统暂停接单的状态,而不是请假状态;王某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在送餐中发生事故时间,与在岗详情中显示的小休状态时间一致;并且王某对送餐过程的描述与公司提交的定位路线图一致;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联系公司要求另派送餐员送餐的事实,孙某和现场目击者的陈述可以证实。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王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事故。一审过程中,法院依法指定的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报告支持后续治疗费9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就自己的上诉请求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2018年10月8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民终542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沧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提醒:综合运用保险工具
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外卖送餐员为实现送餐的“快”,在复杂的城市交通环境中,不仅自身处于较大的交通风险中,也给其他交通人中带来交通风险。七部门《指导意见》强调,在加强外卖服务规范,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从多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
拆解利益冲动。《指导意见》明确,科学设置报酬规则,保障合理劳动收入。网络餐饮平台要认真完善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外卖送餐员接单最低报酬,确保外卖送餐员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外卖送餐员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适当给予补贴。
规范考核导向。《指导意见》明确,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合理设定对外卖送餐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制定调整考核、奖惩等涉及外卖送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提前公示,充分听取外卖送餐员、工会等方面的意见。优化算法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
优化安全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优化平台派单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安全。网络餐饮平台要发挥数据技术优势,进一步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外卖送餐员往返路线,降低劳动强度。科学确定订单饱和度,向外卖送餐员分派并发单量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合理管控在线工作时长。对于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系统应发出疲劳提示,20分钟内不再派单。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引导督促外卖送餐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行环节全程佩戴安全头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保障劳动安全。
发挥保险作用。《指导意见》明确,对综合运用保险工具,着力强化保障力度。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防范和化解外卖送餐员职业伤害风险。鼓励针对平台就业特点,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确保缴纳费用足额投保,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畅通内部渠道。《指导意见》明确,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有效化解处置矛盾。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矛盾处置机制。要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开展常态化风险评估,充分依托大数据等技术优势,及早发现风险因素,及时预警处置并报告地方政府。要畅通外卖送餐员诉求渠道,明确诉求处置程序、时限,加强民主协商和平等沟通,满足正当诉求。坚持抓早抓小,对于客观因素造成送单超时等常规问题,一般在24小时内合理解决,防止矛盾升级,有效处置纠纷。(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