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4:04:11来源:法律常识
当有人用你的支付宝收取款项,并给你支付手续费,骗取信任后不断以各种借口向你“借钱”,甚至给你出具一张欠条,让你放心他的所作所为。最后,你却发现自己被骗了,那这张欠条有法律效力吗?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黄埔法院就审理了一宗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男子骗取钱财后出具借条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岑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某便利店相识后,被告人张某多次利用被害人岑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款项,并向岑某支付2%的手续费,以此取得被害人岑某的信任。
同月23日至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不断虚构“出账”、投资“一百万额度”项目、解冻银行资金、疏通银行工作人员、疏通车行工作人员、请担保人吃饭、讨好父母、交通事故需要“私了”、修理车辆、拿车检报告需要资金等事实,不断骗取被害人岑某向其转账20余次共计108304元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8月27日,为了骗取岑某的信任,继续借钱给他,张某向岑某出具了一张65000元的欠条。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以提升“花呗”额度为借口,以支付2%-3%的手续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宝兰(被害人岑某的同事)分3次向其转账共计1800元。
判决结果:构成诈骗罪
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款为名,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将诈骗赃款的一部分用于赌博违法活动,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外,责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被害人岑某退赔人民币108304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1800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借条只是本案被告人行骗工具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诈骗?经办法官张庆国指出,首先,被告人张某实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被告人张某借款名目虚假,如合作投资经营服装、解冻银行资金、疏通银行工作人员、疏通车行工作人员、请担保人吃饭、讨好父母、交通事故需要“私了”、修理车辆、拿车检报告等均为虚构的事实,导致被害人岑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款项。
同时,被告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方面,被告人张某出具“借条”是为了骗取信任,继续诈骗。事实上,张某出具“借条”后连续不断地虚构新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岑某继续向其转账,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诈骗手段,“借条”是其继续行骗的工具,不宜因被告人张某出具了“借条”而否定本案性质属于诈骗。而且,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岑某急于挽回财物损失的心理,连续欺骗岑某向其转账。当被害人最后实在无力转账,要求张某还款时,张某则采取拒接电话、逃离广州等方式逃避。此外,被告人张某将从被害人岑某处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等高风险活动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因此,被告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借条上记载的65000元?“借条”是被告人张某继续行骗的工具,并非反映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上记载的金额应计入诈骗金额,而不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此外,欠条能否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官指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得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与诈骗罪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涉及钱财往来的请务必提高警惕,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遭遇诈骗要及时止损,避免陷入恶性循环,产生更大的损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华妍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