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2:04:06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后生育一女,名张小某。张小某出生后均随母亲李某生活。后张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2018年10月,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在李某家中强行将张小某带走。期间,张某为逃避李某探视张小某,带张小某在外地租房生活。因李某探视婚生女,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并报警。2019年5月,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主张张小某的抚养权。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女张小某现虽随张某共同生活,但在此之前,婚生女张小某均由李某照顾,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改变张小某生活环境,且张小某在由张某照顾期间,张某不告知李某婚生女住所,拒绝李某探望婚生女,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女张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判决后,承办法官多次和张某联系,耐心的向其释法明理,判决生效后,张某主动将张小某送至李某处,二人也对后期如何探望进行了约定。
法官说法:
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时,认为只要把孩子控制在手中,法院就一定会将抚养权判给他(她)。这种行为不仅不诚信,也侵犯了配偶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不缺席的父爱和母爱才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