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4:26:10来源:法律常识
《涉交通类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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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检察机关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18年、2019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382件382人。从下图可以看出,2019年的受理量较2018年有大幅增加,增幅达到44.87%。从涉交通类刑事案件的具体罪名来看,交通肇事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而危险驾驶案件增幅达59.40%,也是案件受理量增长的主要方面。
· 图表1
· 图表2
二、案件类型
我院受理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种犯罪。其中,危险驾驶案件 两年共计受理345件,占受理总数的90.31%。
· 图表3
1.整体特点
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因其以交通工具为犯罪手段或对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会造成较大危害或风险。据统计,在2018-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的382起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中,事故发生率达到29.92%。同时,此类案件中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同于传统犯罪嫌疑人,多具有正当职业,人身危险性并不突出。
· 图表4
2.具体特点
从具体的犯罪类型来看,涉交通类刑事案件还呈现不同的特点和趋势。
(1)危险驾驶罪
一是案发时间集中于21时到次日6时。如下图所示,在21时至早上6时,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最多,其中0时至3时期间,是案件特别高发时段。这和许多驾驶员在夜间、酒后放松警惕,侥幸仓促上路有很大关系。然而这一时间段道路能见度相对更低,司机在酒精和困意作用下带来的危险性更大。
· 图表5
二是犯罪嫌疑人以白领为主。据统计,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学历方面集中于初中到大学本科,职业以公司员工为主,包括部分公司高管和法定代表人,这一群体往往受过较高的教育,从事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社会交往,不少涉案人员系在商务或私人应酬之后冒险酒驾。
· 图表6
·图表7
三是多为男性,年龄集中分布于20至50岁。危险驾驶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占比91.88%,涉案时年龄集中于20-50岁, 其中30-40岁人数最多。
· 图表8
· 图表9
四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逃避或拒绝检查的、无驾驶资格的情节,属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事由。在统计的345起危险驾驶案件中,40%的犯罪嫌疑人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6.38%的犯罪嫌疑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4.93%的犯罪嫌疑人无驾驶资格证,3.19%的犯罪嫌疑人有逃避、拒绝检查的情况,甚至因此引发更严重的刑事案件。
· 图表10
五是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能够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在我院办理的345起危险驾驶案件中,81.16%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更为简 洁、高效的诉讼方式办结,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
· 图表11
(2)交通肇事罪
我院201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21件,2019年有大幅回落,共受理11件。这些交通肇事案件,呈现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是肇事车辆涉及多种类型,以家用轿、客车为主,重型货车、作业车亦占有不小比例。如图所示,在统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46.88%的肇事车辆为家用轿、客车,私家车由于社会普及度高,在肇事车辆中占比大相对容易理解,但值得注意的是31.25%的肇事车辆为大型货车和重型作业车,12.50%的肇事车辆为电动自行车,这两类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值得进一步关注。同时在肇事车辆中,有9.38%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
· 图表12
二是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逃逸情节。据统计,84.38%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事故以后,能主动留在原地等候警察处理,但是也有15.62%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逃逸情节,部分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逃逸导致事态升级,被害人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 图表13
三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大多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在统计的案件中,78.12%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了谅解。
· 图表14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院两年来受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数量远低于其他两类涉交通类犯罪,但是受理的案件几乎都与交通有关,并且类型化趋势明显。42.86%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还有42.86%的案件是由非法营运车辆逃避执法检查所致。
· 图表15
本区两年来发生了的多起拉拽方向盘和殴打公交、客车司机案件,虽未引发重大伤亡结果,但结合案件发生路段、载客人数、行为严重程度,能认定行为存在高度危险,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从而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教育作用,预防、减少此类不法行为发生。
非法营运车辆逃避检查所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往往是未能依法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如克隆出租车、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网约车,在道路上为逃避检查而违法驾驶、冲撞人群, 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第二部分
相关工作机制和举措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重罪轻罪案件分流办理机制
我院对于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的犯罪始终保持从严从重打击不放松。对于危险驾驶案件中具有曾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发生较严重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尺度。
同时,注重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危险驾驶案件和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交通肇事案件,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项流程合并办理,并通过简化讯问过程、优先适用速 裁程序、集中出庭公诉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二、推动认罪认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实体和程序双重权利
一方面,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促使其认罪认罚,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同时,在严格遵守量刑规则的基础上,参考人工智能软件的量刑测算结果与既往判例,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切实保障其实体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在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提供便利。于2019年在院内设立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检察院值班律师工作站,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律师常驻我院办公,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认罪认罚见证服务。
三、依法慎用刑罚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由于涉交通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20岁至40岁之间的普通上班族,且多由于过失或酒后失控引发犯罪,若不问情节轻重一律判处刑罚,不但严重影响其未来生活,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秉持“慎刑”理念,避免 “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倾向。对于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通过不起诉公开宣布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严格控制羁押刑的适用,除有确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外,多建议适用缓刑,在达到惩治犯罪目的的前提下,降低刑罚的负面效应,实现情理法交融的有温度的司法。
四、有效延伸检察职能,促进执法单位和运输行业双重规范
我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结合办案梳理出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问题,为相关行业单位堵漏建制提供司法建议和检察服务。
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中营运客货车的比例较高,暴露出相关运输行业从业者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意识较差的问题,我院主动与相关运输行业进行沟通,帮助其规范人员培训和管理,强化驾驶人员的守法教育和安全行车意识。
同时,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签署《关于加强涉交通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建立信息通报、业务交流等系列机制,通过共同开展调研和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意识和处置能力。
五、加强普法宣传,推动形成守法护法的社会共识
一方面坚持开展随案普法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义务普法。同时,重视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行业单位主体,通过走访座谈、邀请单位派员旁听庭审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另一方面,注重对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各类宣传媒介,以个案报道、专题报道及检察官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一系列专门普法活动。
以此次发布涉交通类案件检察工作白皮书为契机,我院将继续加强对当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分析研判,为公共安全治理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丨第二检察部
编辑丨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