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5:51:04来源:法律常识
法官,你好!我是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妻子,因余某与王某某、蚌埠市某物流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肇事方并不是我丈夫,而是我丈夫雇佣的司机,为何你们要让我丈夫偿还这笔赔偿款?
你好,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某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王某武系车主王某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武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蚌埠某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对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的,法官,我们愿意积极筹款还款。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4日,王某武驾驶某轻型厢式货车沿凤阳县某乡镇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山路段时,逆向与余某驾驶的某厢式货车碰撞,造成余某与乘车人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先后被送到凤阳县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损伤、双下肢开放性骨折、左足跟腱断裂、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自2020年6月至起诉之日,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又花费医疗费用等503184.33元。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蚌埠某物流公司,实际车主是王某某,该车挂靠在蚌埠某物流公司名下,王某武是王某某的驾驶员;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某保险公司已赔付本次事故另一伤者周某医疗费53371.74元;赔偿余某前期医疗费410000元,其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赔偿完毕,商业险剩余金额44628.26元。
判决结果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余某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超出部分,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在本起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某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王某武系车主王某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武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蚌埠某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对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依法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偿余某各项损失44628.26元;二、王某某赔偿余某损失444309.33元,王某武、蚌埠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余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某某仍无动于衷,毫无还款意愿。执行干警将王某某拘传到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王某某坚称车又不是其开的,自己没钱。鉴于此,凤阳法院依法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在做完核酸检测、常规体检、大数据查询行动轨迹等程序并办妥拘留手续后,将王某某送交拘留。
王某某被拘留后,王某某的妻子联系了执行干警,积极配合与申请执行人余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赔偿款10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分批给付。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余某的同意后,执行干警依法提前解除对王某某的拘留措施。
来源:凤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