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7:40:06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羁押率有所下降,检察机关也根据‘少捕慎押’原则为降低审前羁押率开展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目前羁押率依然偏高,仍存在大量不必羁押而仍被羁押的情况。”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拟提交提案,继续呼吁进一步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他建议刑案审前羁押率在各个诉讼环节均不超过50%。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资料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朱征夫介绍,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先考虑取保候审,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时,才考虑逮捕。可见,取保候审是原则,逮捕是例外。
“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率超过80%,逮捕成了原则,取保候审反而成了例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朱征夫说。
朱征夫认为,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是进一步保障司法人权的体现。他解释,羁押的强制措施是要限制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按照我国法律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办案单位不能将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当罪犯看待,把羁押当做惩罚措施,更不能把羁押当成逼供的手段。无羁押必要之人被取保候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冤案的发生。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后再行收押,与降低羁押率并不矛盾。
同时,朱征夫认为,降低审前羁押率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朱征夫表示,随着社会发展,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案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刑事犯罪状况、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存在制造新的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此外,朱征夫还认为,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还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生产力、释放办案单位的办案效能、缓解监管场所羁押压力等诸多有利之处。
朱征夫表示,对于经济领域的涉刑案件,羁押企业员工、高管,特别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较大。降低对企业员工、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羁押率,在法院定罪以后再行羁押,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一个家庭成员被羁押,可能意味年幼子女、年长父母无人照顾。如果案件久拖不决,意味着一个家庭随时可能支离破碎。降低羁押率,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朱征夫还提到,绝大部分案件不羁押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羁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潜逃、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随着科技发展,天眼、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的运用大大降低了上述危险性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已完成核心证据取证的多人案件和无串供可能的单人案件,不羁押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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