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7:50:08来源:法律常识
赵国富(化名)2018年2月到凌源市某食品公司从事烧锅炉工作,入职时已临近退休年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2019年6月11日,赵国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在食品公司工作。
2019年7月7日早上7时20分,赵国富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赵国富亲属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赵国富自2018年2月至其死亡时止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赵国富与食品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食品公司工作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退休年龄时仍继续在食品公司工作,赵国富的工作受食品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并按月领取工资,赵国富与食品公司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7日期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赵国富自2018年2月至因车祸死亡之前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食品公司并未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食品公司与赵国富之间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6月11日终止。
据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赵国富与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再审应予纠正。
最终再审法院判决:食品公司与赵国富自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各地有不同的判例。
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理当为此承担直接的救治和补偿责任。
虽然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尚无法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纳入工伤保险征缴范围。
然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并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任,不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