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和要挟罪的区别,亲密关系中,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归为敲诈勒索

时间:2022-10-06 18:48:10来源:法律常识


亲密关系中,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归为敲诈?

1、前女友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

我国法律上没有“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定义。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之时,索要“分手费”的依据和手段是判断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2、亲密关系中,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敲诈?

敲诈勒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

第一、索取财物一方对财物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即同时不具备事实和法律的正当性。并且索取财物一方应当是以取财为目的,而不是以取财为手段。

第二、索取财物一方实施威胁、恐吓行为。要严格和提条件行为加以区分。提条件行为是指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向对方提出一定要求的行为,要求有时会比较过分,但都被大众所接受,不会引起对方的恐惧。而威胁恐吓行为则以加害对方为筹码,不答应要求就要损害对方的正当利益,可以引发对方的恐惧。

第三、被索取财物的一方基于暴力、胁迫手段产生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而非基于其他原因同样支付了财产给行为人,例如是基于怜悯或者厌烦支付财物。

认定亲密关系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三点,才能认为双方关系确已破裂到一定程度,才能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行为的性质,判断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在特殊的亲密关系中,因具有财物交付的“自愿”和具有符合感情的依据,导致敲诈勒索的发生常常伴有隐蔽性与不易发觉性。这也意味着,如果要判断亲密关系中是否存在敲诈,最核心的便是审视财产交付的“自愿性”和背后的依据,具体来说要从索取金额大小、目的、手段、依据等方面收集证据进行论证。

对于前女友索要的分手费、在亲密关系中索要的财物,司法实践认为应当对行为人索取的金额与其正常能够获得的金额进行对比,比如与其生活花销、消费水准以及交往对象正常情况下自愿赠与的金额进行对比,在二者的比值范围内适用民法规则、日常规则,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情感伦理上的依据。

在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的情况下,一方主动赠予另一方的财物,首先因为该财物是其能够在正常亲密关系中得到的,适用民法规则,应当认定为自愿赠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反悔要回。但现实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财物,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结婚目的没有达到,赠与合同不生效,该财物仍然是可以要回的。

在其他情形中,凡超过该比值、超出社会一般人的正常认知,就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再使用殴打、揭露隐私、危害家人安全或工作稳定等威胁手段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就构成敲诈勒索。

亲密关系中,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归为敲诈?


3、多少金额会被定义为敲诈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索取公私财物价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可以在该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是否能够上升到刑法的范畴、到达追责的程度,需要判断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的立案、入刑标准。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有如下三个标准:

第一,敲诈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即达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规定数额的幅度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第二,敲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如下情节,可以将入罪标准放宽至数额较大标准的50%,即1000元至2500元以上,即:(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具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即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达到入刑标准。

4、亲密关系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一、忠诚对待亲密关系。部分人对待亲密关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如在结婚时仓促、草率,发展婚外情时随意、任性。在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而所谓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让步于对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

第二、避免财务混同。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一旦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对小额支出也斤斤计较,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第三、避免恋爱功利。有的亲密关系中一方无劳动收入,依靠恋人支持其日常生活开支,并认为理所当然;有的亲密关系中一方在恋爱关系中想方设法要求对方为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亲密关系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对于曾经的付出就想实现对价。

第四、注意留存借贷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5、在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曾经主动赠予的财产是否可以再要回来?或者对方是否可以拒绝退回?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简单而言,在亲密关系中保护个人财产,要避免“愿者上钩”的错误认知、区分索要与自愿赠与财物。通常而言,索要巨额财物、使用非正当性手段、诱骗签署文件或进行贷款,这些异常情形的存在都会威胁到个人财产,一方面需要个人清楚区分对方索要财产的目的,反复确认其真实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报警,寻求司法途径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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