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比例,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10-06 19:27: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梁彩红律师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如有法律需求可联系文末名片中联系方式

关于【违约金】法律规定十则

一、违约金的性质及功能是什么?

【律师分析】

违约的性质和功能在法律上来说,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是以赔偿性为主,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以惩罚性为辅,惩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调整,这里的调整就主要考虑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惩罚的合理限度。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前述文章已经阐述,如有需要可查看历史文章。

二、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事先约定的,在没有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即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约定有效,法院可以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具体赔偿数额进行裁判。

三、在程序上如何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法院能否主动调整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分析】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从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看出:法院调整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作为前提,而不能主动予以调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考虑是否予以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由表示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法院不能予以主动干预。

2、在法院不能主动调整的情况下,当事人若想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提出反诉、或者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的方式要求调整。

四、销售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假一赔十”是销售商家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该“假一赔十”可以看作是销售商家单方作出的违约承诺,即一旦其出售的产品是假货,则其承诺愿意承担该商品价值或购买价格十倍的赔偿。

销售商家单方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有效,承诺可以看作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在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那么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随着买卖合同的成立对商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所以,当消费者购买到假货且商家曾承诺“假一赔十”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十倍的赔偿。

五、附条件的合同义务,在条件没有发生时,能否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律师分析】

违约金的支付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才符合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某项义务附加了前提条件,那么在该前提条件未成就时,其对应的合同义务也就是不存在的,合同义务不存在的,那么针对该义务所约定的违约金自然是未生效、不能适用的。只有当该附条件的义务成就时,违约金条款才能适用。

六、合同中未就违约金的支付期限进行约定,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律师分析】

针对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观点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依旧不能确定的,那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规定,即从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主张权利且义务人拒绝支付之日起算。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观点二: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3、观点三: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之日起算,计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此期间以前的违约金视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实践中每个地区的法院适用的起算规则均有所不同,笔者更倾向于从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为违约金是从属于主债务的,在主债务未履行完毕之前、是否违约不能确定之前,即要求开始对违约金之债进行主张,在实践中难免存在困难,增加诉累。

七、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分析】

根据举证规则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如果是违约方要求调低违约金的,则违约方首先应当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确实过高、显失公司产生初步的、合理性的怀疑的证据。违约方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守约方,相当于对违约方的请求及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守约方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合同缔约时双方的地位情况、合同履行的情况、违约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等等,来反驳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八、【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利息和违约金并用后是否有上限?

【律师分析】

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和惩罚性,而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就是赔偿性,那么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也约定了违约金的话,两者能否并用呢?并用是否有上限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违约金过高时,可调整违约金”,这一条的规定就对违约赔偿定了性,即赔偿和惩罚不得超出合理限度、不能显失公平,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当迟延履行利息和违约金并存时,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但法院一般会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上限作出“不超出LPR四倍”的判决。

九、经第三方调解后,签署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调整?

【律师分析】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共同向第三方申请调解,并且签署了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系当事人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方要求调整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预防双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在签署调解协议时系自愿、双方地位平等、对于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是有合理预期的,对违反调解协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有适当预见的。因此,在上述情形下,是不支持调整违约金的。

但是,实践中确一例系经过再审最终调整了调解书中的违约金数额,但该案件仅是个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实践中,更多的是倾向于调解书中的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

十、如何区分双方约定的到底是赔偿金还是违约金?

【律师分析】

违约金和赔偿金在性质上和适用条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违约金的产生是以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条件,而不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就会产生违约金,因此违约金的性质具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以发生实际损失为提前,即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未发生实际损失的,不产生赔偿金,赔偿金的性质具有赔偿性。所以,若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时,属于事先对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应当认定为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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