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9:28:07来源:法律常识
图为紫牛新闻总编陈迪晨给获奖法官颁奖。
扬子晚报网1月5日讯 (记者 罗双江)高龄孕妇遭遇车祸,为了保住孩子忍着剧痛不打麻药缝合创口,但孩子最终还是流产了,这种不构成伤残的情况,该不该赔精神抚慰金?外孙冷落了自己,九旬老人告他要房子,法院会怎么判?今天下午2:3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除了以上民生案件,“6.20宝马车肇事案”、“省环联会诉德司达污染环境案”等广受关注的重大案件均入选。同时,南京中院还发布了去年的十大优秀案例。本报紫牛新闻总编陈迪晨为有关获奖法官颁奖。
产妇遇车祸流产获精神抚慰金
2016年6月8日8时31分,汪某某驾驶大型客车,撞伤骑电动车的陈某某,汪负事故全责。陈某某伤后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早孕,后不得已稽留流产。陈某某与现任丈夫结婚后一直希望生育子女,2016年3月怀孕后因陈某某不知情,用错药导致流产。本次事故发生时,再度怀孕达三月,殊为不易。为防用药影响胎儿,陈某某在未打麻药情况下对左小腿部损伤进行清创缝合,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最终仍未保住胎儿。陈某某随后将肇事者及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其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其未并构成伤残,按法律规定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未造成陈某某身体伤残,但直接导致其怀孕月余的胎儿因此终止妊娠,并进行了清宫手术,对于一位年龄已近40周岁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外科手术所致的身体上的痛苦,更带来了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及家庭等各方的压力,对陈某某未来的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最终,主审法官徐子敬根据立法精神,认为陈某某遭受的精神伤害较大,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5000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精彩看点:该判决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上进行突破,在法律范围内给予特殊伤者充分的人文关怀,体现了裁判思路和裁判方法的创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体健康受侵害一般属精神损害,但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而在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这也便于统一司法尺度。故而实践中,对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一般不认定为构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不予支持。胎儿在母体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如何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该判决将胎儿因事故受到的损害作为孕妇所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以考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九旬外婆告外孙要房子
邵某某系林某的外婆,目前为九十四岁高龄的独居老人,患有多种疾病。2006年邵某某出于亲情考虑,以买卖合同形式将其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林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约定林某需承担邵某某的赡养义务,保证邵某某的居住权,且不能随意处分该房屋。林某在与邵某某共同生活至2007年后,林某迁至上海居住,留邵某某独立居住,未能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且2012年林某在与前妻离婚时,将涉案房屋协议过户至其前妻名下。2016年邵某某以林某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且房子也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林某自己出具的承诺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邵某某将案涉房屋不动产赠予给被告林某的行为;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某某60万元。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彩看点:目前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该案系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及林某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的情形,在诉争房屋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林某赔偿邵某某60万元。该案的处理使邵某某的晚年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双方亲情关系作了一定修复,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传统道德价值取向,展现了司法护老助老的重大效果,后邵某某专程委托家人到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该案入选南京市法院重阳节“孝老爱亲”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直行,并以195.2 km/h速度高速直行,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和王某某驾驶正常行进的出租车,导致薛某轿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周围的多辆轿车,并致薛某及乘坐其轿车的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审理法院以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精彩看点: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关注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王季进案发时是否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问题。面对舆情汹涌,审理法院根据被害人家属的申请,果断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依法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并通过传唤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说话,用科学释疑,较为稳妥地化解了舆情。
省环联会诉德司达污染环境案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硫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明知船东丁卫东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将废硫酸以每吨处置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安排船工孙新山、钱存林、张建福、王礼云等人将其中2698.1吨废硫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后德司达公司被扬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此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向法院起诉德司达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精彩看点:该案是自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江苏省政府第一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的案件,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体现了省政府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和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责任担当。 判决体现了污染者因污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在已承担巨额刑事罚金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力地惩处了污染者的违法行为。
网约车出事驾驶员赔了15万
2015年3月,张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人保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2015年7月28日,张涛通过打车软件接订单搭载网约车乘客,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碰撞骑电动车直行的程某某,致程伤残、车辆损坏,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程某某诉至法院索赔。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改变车辆用途,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未依法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由张某自行赔偿15.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精彩看点: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案中,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区分处理。该裁判规则基于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网约车保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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