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21:14:09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夏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及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除隐患、防事故、护民生”集中攻坚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宁夏公安厅交警总队梳理了近期全区查处的五起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现将近期5起交通事故案例
曝光如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2年7月28日7时许,杨某某驾驶宁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武市宁东镇磁甜线由东向西方向3公里+60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2年8月4日8时许,刘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嘴山市惠农区国化公路某公司道路时因操作不当,与同方向张某某停在路边的豫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因躲避小动物,操作不当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2年7月16日9时许,张某某驾驶宁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铜峡市中大公路与万上公路十字路口处时,与席某某驾驶的宁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某在进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席某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2年7月21日,马某驾驶宁D号牌小型轿车(搭乘赵某),沿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中医院门口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起步连续变道至北京路与原州区安康路“十字”路口向北50米路段处左侧机动车道左转弯时,与沿该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方某某驾驶的宁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赵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了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放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赵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2年8月6日16时许,杨某某驾驶宁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338国道1649公里处,在道路北侧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驶至此的吴某驾驶宁E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没有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