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2-10-18 03:37:08来源:法律常识

光明日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王金虎)最高法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据了解,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法于2019年9月印发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较好。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改变了以前对城乡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得以降低,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赔偿标准统一,许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化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从而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28日04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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