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5:03:04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建宁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名被告人因售卖假冒牛栏山白酒获刑!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占某以3416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610箱(每箱12瓶,下同)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2020年以来,被告人占某以61500元的价格向叶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100箱假冒“牛栏山”白酒。占某以每箱105元的价格将以上假冒“牛栏山”白酒中的998箱卖给被告人王某,剩余部分由自己批发或者零售给他人。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将从被告人占某处购进的假冒白酒销售到建宁县均口镇、溪口镇、伊家乡、溪源乡、黄埠乡及宁化县安远镇等地的17家商铺。
被告人占某共销售假冒白酒179550元,违法所得83790元;被告人王某共销售假冒白酒130145元,违法所得25355元。
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占某、王某,随后依法扣押了假冒“牛栏山”白酒共708瓶。
200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牛栏山”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5)64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牛栏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此外,2019年以来,被告人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江西省南丰县和福建省宁化县、建宁县等地的食杂店收购各类卷烟后,批发给张某(已判刑)、邓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销售数量达49万余元。张某、邓某、吴某将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被告人占某从中赚取差价1万余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占某、王某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占某违法所得8379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有25355元,明知其销售的假冒“牛栏山”白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销售时间长达近三年。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销售数额达4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评判,判决被告人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四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零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
法官提示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但有些人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学会辨别相关产品品牌的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避免因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稿来源:建宁法院